202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布京汇罚〔2025〕11号行政处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4.40万元。
处罚显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纺织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8665.600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8665.6002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志强。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8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4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33条,专利信息6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