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物证缺失包括被害人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DNA,且床单精斑 仅能证明性接触,无法直接证明插入行为。对“性行为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 ”的否定,并不能反向推导“插入行为必然发生”——二者在逻辑上非充要关系。
而事后清洗的孤证困境则指:法院以“被害人陈述洗澡”解释DNA缺失,但未提供浴室使用记录、水痕检测等客观证据佐证,该陈述仅属单方口供,存在虚构可能。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审判长声称床单上检测到精液,但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而且处女膜完整,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强奸既遂的一审判决,太荒唐。
另外,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后亲自下场点评案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诘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认为:“法官判决后,不应对媒体评论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伦理规定,有明确条文约束。这种公开评论,使得法官成为自己判决的辩护人。法官判决以后,必须对媒体保持缄默。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评论是社会的自由。”
只是,如今,我们都已经知晓,法院和法官,都已经不在乎所谓的伦理道德了。
这个案件最后让法院坚持判决席某某三年的,其实另有隐情。
据法官对记者解释,本来该院是打算给判缓刑的,只是席某某一直不认罪,最后缓刑推不下去。
其实更深层的原因是,4月初,被告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向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
试想,如果二审法院判决席某某无罪,那后果就是12名办案人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在今年3月25日,大同中院二审开庭的法庭上,郑女士和辩护律师殷清利提出了40多条质证意见,主要针对证据存在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等问题,她和辩护律师坚定地发表有理、有据的无罪意见。
而截至宣判当日,是男方席某某被羁押的第712天。
这么严重的后果,谁承担得起?既然席某某不认罪,那就只能由席某某来承担了,毕竟那12名办案人员是他们的自己人,而且一旦定为错案,后续的追责也是灾难性的。
感觉,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可我们的法治进程却还停留在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