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6日讯(记者 陈勇)为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文件要求,研究确定了2025年宿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4月1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将名录主要内容予以发布,并明确了相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法律义务。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本次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计278家,涵盖多个类别。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7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5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86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58家。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单位可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环境监管单位。名录将结合重点单位实际排污情况、经营状况等逐年动态调整,若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在存续期间不符合筛选条件,将在确定下一年度名录时予以调整。
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宿迁市明确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义务。在信息公开方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按时披露环境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清洁生产是重要义务之一。依据《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4 - 2025年)》,符合“双超双有”条件且2020年后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需在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此外,不同类别重点单位还有特定义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除设备联网外,还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渗漏排查,采取防渗改造措施;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公开排放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则需签订防治责任书、提交年度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地下储罐备案等,拆除设施需制定防治方案并备案实施。
宿迁市此次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及法律义务,将有力推动重点单位落实环保责任,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美丽宿迁奠定坚实基础。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