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十严禁”
定点零售药店“十不准”
1. 通过私自印刷定点医疗机构空白处方,私刻医疗机构公章、医师个人签章等方式伪造药品处方骗保。
2. 与医药企业勾结伪造药品处方骗保。
3. 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借助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虚假处方骗保。
4. 敛聚参保人医保凭证,通过空刷套刷等方式骗保。
5. 将食品、保健品、生活日用品、化妆品等串换为药品骗保。
6. 组织本单位员工空刷套刷医保卡骗保。
7. 有组织前往其他单位、企业等,诱导员工非真实购药骗保。
8. 诱导或协助参保人购药后进行倒卖回流骗保。
9. 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回流药”进行二次销售。
10.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购药、超量购药。
参保人员“五不可”
1. 不可冒名使用: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 不可违规套现: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或实物套取医保基金。
3. 不可虚假就医:不可通过虚假诊疗、虚假治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4. 不可冒名就医:不可使用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 不可串换刷卡:不可使用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购买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商品。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
宝应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扬州医保
编辑:华 丽
审核:杜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