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合规问答手册

目录


一、基本规则
问: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主要有?

问: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问:哪些产品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问:哪些产品不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客户"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适当性匹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对产品的风险收益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界定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要素?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了解客户的情况?

问: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如何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具备适当性?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问:哪些行为是适当性管理的禁区?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资质有哪些要求?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业务培训有哪些要求?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有哪些要求?

问:适当性管理的资料留存有哪些要求?

问:金融机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金融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投资型产品

问:金融机构如何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

问: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问:产品风险等级是否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问: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问: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应该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问:何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问:除了上述专业机构和产品可被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外,还有哪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问: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审查?

问: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是否可以简化相关销售流程?

问:金融机构如何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和限制有哪些?

问:如果投资者新做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多长?

问:如果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一年有效期内,应该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哪些客户进行销售?要做哪些审查?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有哪些禁止行为?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三、保险产品
问:划分保险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问:什么是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问: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哪些必要信息?

问:金融机构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问:金融机构销售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信息?

问: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是否可以向其销售?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四、监督管理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罚?

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基本规则
问: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答:制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
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主要有?
答: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问: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答: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问:哪些产品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答: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

问:哪些产品不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答: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客户

问:客户"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问:适当性匹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对产品的风险收益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答: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收益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会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进行匹配,但金融机构的匹配意见并不代表它对该产品的风险或收益做出了实质性承诺或担保。换句话说,金融机构不会对产品未来的表现(比如是否盈利、亏损多少)做承诺,也不对产品的底层风险(如市场波动、发行人违约)兜底。如果产品净值亏损,金融机构不会为此负责,因为它当初的推荐只是“匹配服务”,而非对收益的承诺。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

问: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界定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要素?

答: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了解客户的情况?

答: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

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信息保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问: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

问:金融机构如何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答: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情况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客户。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具备适当性?

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以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低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匹配。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答: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但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上述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其他任何情况,金融机构不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问:适当性管理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金融机构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风险测评);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风险提示);

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适当性匹配);

)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问: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应如何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资质有哪些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业务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有哪些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问:适当性管理的资料留存有哪些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评级结果、客户评估结果告知提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相关资料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金融机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金融机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高风险产品暂时没有明确定义。

问:金融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问: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应当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委托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双方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投资型产品

问:金融机构如何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

答: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问: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问:产品风险等级是否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答: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

问: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其他因素。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答: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当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风险评级工作提供服务,但金融机构承担其产品风险评级的最终责任。

问: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应该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答: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问:何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答: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结合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答:(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普通投资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问:除了上述专业机构和产品可被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外,还有哪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两千万元;

2.最近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自然人

1.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

2.具有年以上理财、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及自益型资产服务信托、保险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衍生品等。

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转换为普通投资者。

问: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审查?

答:金融机构应当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审查,可以通过追加了解信息、对个人进行投资知识测试等方式进行审慎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向经申请的专业投资者充分说明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问: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是否可以简化相关销售流程?

答: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开展可回溯管理。

问:金融机构如何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答: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前,应当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和限制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次。

问:如果投资者新做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多长?

答: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超过一年未评估,金融机构再次销售或者交易产品时,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问:如果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一年有效期内,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即使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一年有效期内,金融机构再次销售或者交易产品时,仍然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哪些客户进行销售?要做哪些审查?

答: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并明确投资者审查的标准、流程,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查。、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受)益权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私募产品,不得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答: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品销售前,还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管理团队、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四)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费率;

(五)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答:产品存续期内,金融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杠杆水平、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保险产品
问:划分保险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四)其他因素。

问:什么是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答: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问: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哪些必要信息?

答: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保险保障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问:金融机构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问:金融机构销售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信息?

答: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缴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问: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是否可以向其销售?

答: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倍;

(二)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四、监督管理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现场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问: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