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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问:哪些产品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问:哪些产品不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客户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适当性匹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了解客户的情况?
问: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如何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具备适当性?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问:哪些行为是适当性管理的禁区?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资质有哪些要求?
问:适当性管理的资料留存有哪些要求?
问: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金融机构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投资型产品
问:金融机构如何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
问: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问:产品风险等级是否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问: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问: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应该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问:何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问:除了上述专业机构和产品可被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外,还有哪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问: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审查?
问: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是否可以简化相关销售流程?
问:金融机构如何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和限制有哪些?
问:如果投资者新做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多长?
问:如果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一年有效期内,应该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哪些客户进行销售?要做哪些审查?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问:什么是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问: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哪些必要信息?
问:金融机构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问:金融机构销售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信息?
问: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是否可以向其销售?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罚?
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问: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问:哪些产品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
问:哪些产品不适用于本办法"适当性管理"?
答: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客户在"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问:适当性匹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答: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会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进行匹配,但金融机构的匹配意见并不代表它对该产品的风险或收益做出了实质性承诺或担保。换句话说,金融机构不会对产品未来的表现(比如是否盈利、亏损多少)做承诺,也不对产品的底层风险(如市场波动、发行人违约)兜底。如果产品净值亏损,金融机构不会为此负责,因为它当初的推荐只是“匹配服务”,而非对收益的承诺。
问: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了解客户的情况?
答: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
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问: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
问:金融机构如何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具备适当性?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匹配。
问:什么叫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问:适当性管理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风险测评);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风险提示);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适当性匹配);
(四)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问: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应如何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问:对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资质有哪些要求?
问:适当性管理的资料留存有哪些要求?
问: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金融机构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问: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双方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金融机构如何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
问: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问:产品风险等级是否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问: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因素。
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问: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应该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问:何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普通投资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问:除了上述专业机构和产品可被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外,还有哪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两千万元;
2.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
2.具有五年以上理财、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及自益型资产服务信托、保险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和衍生品等。
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转换为普通投资者。
问: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审查?
问: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是否可以简化相关销售流程?
问:金融机构如何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和限制有哪些?
问:如果投资者新做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多长?
问:如果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一年有效期内,应该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哪些客户进行销售?要做哪些审查?
问: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哪些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管理团队、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四)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
(五)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答: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三)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四)其他因素。
问:什么是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问: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哪些必要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问:金融机构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问:金融机构销售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保险产品,应该做哪些工作?
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缴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问: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是否可以向其销售?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一)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二)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四、监督管理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问: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罚?
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