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朗普政府推出的“对等关税”政策几乎违反了WTO所有核心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2.美国对贸易伙伴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严重冲击全球贸易秩序,破坏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和国际法治原则。
3.除此之外,美国还滥用WTO保障措施例外条款,拒绝提供合理证据,拒绝退出与各国的自贸协定,违反国际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和善意履行义务。
4.特朗普关税大棒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试图通过经济手段施压,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贸易条件,构成经济胁迫。
5.国际社会应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反对单边主义和霸凌行为,以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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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特朗普关税”:几乎违反了WTO所有核心原则
今年以来,再次就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挥舞着关税大棒,在全球范围内掀起惊涛骇浪。其近期推出的所谓“对等关税”,不仅严重冲击着全球贸易秩序,也破坏了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和国际法治原则。
作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经济秩序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建立者和参与者,美国主导构建的WTO规则框架不仅深度嵌入全球治理的规则中枢,也成为国际经贸治理的基石和“制度性宪法”。
然而,特朗普却将单边主义的国内法逻辑凌驾于全球多边规则之上,其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几乎全面违反了WTO的所有核心原则。这种以“对等”为名的经济胁迫,不仅撕裂了国际贸易秩序的法治根基,更动摇了全球各国对国际规则的共同信仰。从WTO框架到联合国宪章,从契约精神到合作伦理,美国正用霸权逻辑对国际法体系发起了一场系统性解构。
美国单边制定差异化关税违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费用等在征收方法、规章手续、优待、特权、豁免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历史性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作为例外)。
也就是说,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
目前,除古巴、朝鲜、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以外,美国给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最惠国待遇”(MFN)地位。但是,此次美国政府对贸易伙伴征收“对等关税”,对不同国家征收税率有所差别,已经完全背离了以非歧视为内核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违反GATT第1条。截至北京时间4月13日对华关税已提升至145%,而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基础关税的税率则为10%。
美国单边抬高最惠国关税违背WTO“关税减让原则”
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确立了关税减让原则,并提出了约束机制。
GATT第2条提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GATT第28条则提出,关税减让谈判要充分考虑特定成员和特定行业的需求,特别是考虑欠发达国家使用关税来协助经济发展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
也就是说,世贸组织成员要通过谈判确定并承诺“关税减让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了进口商品的最高关税上限。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的实际关税税率不得超过减让表中承诺的约束水平。如需调整约束关税,必须通过WTO多边谈判或与受影响国家协商补偿,而并不可以单边行动。
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美国所有产品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为3.7%。美国在WTO承诺的关税减让表以2010年最惠国税率为基准税率,约定了38项的关税取消或关税削减。然而截至2022年美国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仍为3.5%,此前2019年曾抬高至10.2%。
此次,美国政府对全球贸易伙伴加征10%关税、对数十个国家征收更高税率、对进口汽车和某些汽车零部件征收25%的关税措施,依据仅是美国国内法律,未经多边机制协商谈判,已经直接违反GATT第2条。
美国实施更严格对外审查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他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
也就是说,世贸组织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公民(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地区)境内享有与国内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商事权利方面的同等待遇。
2025年初,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宣布新规:严审超过800美元商品。新规要求,自2025年1月11日起,对于同一收件人在不同渠道购买且于同一天内送达美国的货物,如果总价值超过800美元,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据统计,2024年中旬以来,美国商务部针对进出口违规行为的处罚数量显著上升。
目前,美国国内同类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无需类似审查,而进口商品则面临额外程序,严格的审查可能导致进口商品清关时间延长、仓储费用上升,进口产品竞争力被削弱,构成间接歧视。若审查程序导致部分进口商品被不合理扣留、罚款或拒绝入境,而国内产品无同类风险,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此,美国对外国进口商品实施更严格的审查,违反GATT第3.4条(法规非歧视)。
美国对华征税系统性违反WTO“透明度原则”
GATT第10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等措施及其变化的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执行,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025年以来,特朗普假借“芬太尼泛滥”对华加征20%关税,“对等关税”措施对华关税壁垒达到145%,均未提前通报WTO并进行磋商、未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构成程序不透明。
美国滥用WTO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且拒绝提供合理证据,关税计算公式极其荒谬,构成实体不透明。
近期特朗普在与多国谈判中承诺对部分国家或企业给予关税豁免,但申请标准和审批流程的执行不透明。因此可以认定美国违反了GATT第10条(透明度原则)。
美国长期滥用保障措施、国家安全例外救济等条款
GATT第19条、20条和21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规则,包括一般例外条款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数量限制、提高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以防止或纠正因进口激增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允许成员为维护本国的重大安全利益而背离其义务或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维护公共道德等可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追求特定政策目标。
2025年2月10日,美国发布公告,宣布对进口钢铝产品恢复232措施,提高铝产品关税税率,取消对相关国家的关税豁免。3月10日,美方分别对进口铜和木材发起232调查。根据“美国第一”贸易政策报告执行摘要,美方还可能对药品、半导体和一些关键矿产启动新的232调查。美国的232调查以国家安全之名,行贸易限制和谈判施压之实,不仅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美国的国际义务,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明确认定此前美国的232钢铝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核心义务。近期美国推出“对等关税”并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也是滥用WTO保障措施和国家安全例外的具体表现。
若对中国船收“停靠费”则同时违反GATT与GATS
GATT第5条规定了过境自由,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方的领土自由过境。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地、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2025年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出了一项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提案,计划对中国制造商船及中国海运运营商进入美国港口征收高额费用。对中国航运公司旗下船只每次停靠美国港口征收最高100万美元费用;若外国航运企业的船队中含有中国制造的船舶,则根据中国船舶所占比例按不同档次征收费用,最高可达150万美元。即使是仅向中国船厂订购船只的公司,也将面临不低于100万美元的费用压力。
目前该项措施正在审议,如果实施,在货物贸易领域,美国对中国过境船只征收歧视性费用,违反GATT第5条(过境自由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歧视性对待中国海运服务企业、其他含有中国制造船舶的国家海运服务企业,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和GATS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
美国“对等关税”囊括大多数自贸伙伴,仅USMCA获得部分赦免
除了全面违反WTO规则,美国对全部贸易伙伴加征关税也意味着美国单方面违背了此前与各国签订的自贸协定。这一单边主义做法公然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严重破坏了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美国与韩国在2012年签署《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规定:两国在3年内逐步取消近95%消费品和工业产品的贸易关税,韩国将取消大约三分之二的美国农产品进口关税,美国则取消排气量小于3升的韩国汽车进口关税。
特朗普政府曾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要求重新谈判《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但后续并未明确宣布退出《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此次“对等关税”美国对韩征收的税率为25%,意味着美国违反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约定也将事实性失效。
除了韩国以外,美国与智利、哥伦比亚、秘鲁、澳大利亚、以色列、新加坡、摩洛哥等国家签署过自贸协定,但美国分别对智利、秘鲁、澳大利亚、新加坡、摩洛哥等国征收10%基准关税、对以色列的税率为17%,对哥伦比亚的税率为25%。且截至2025年4月3日特朗普宣布“对等关税”政策,美国并未正式宣布退出与上述国家的自贸协定。
在美国已宣布的关税豁免清单中,美墨加协定(USMCA)的商品是唯一被纳入的自贸协定。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内,USMCA替代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为特朗普的重要政绩工程,来自加拿大、墨西哥部分商品豁免关税。此次“对等关税”豁免中,符合USMCA的商品为0%关税,非USMCA商品则征收25%关税。
特朗普关税大棒也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
特朗普挥舞关税大棒威胁全球各国,也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相关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2.4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联合国宪章》强调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然而,美国对贸易伙伴加征关税,试图通过经济手段施压,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贸易条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胁迫,将贸易政策工具化,服务于国内政治议程。美国以所谓的“公平贸易”为名,对特定国家实施报复性征税,不仅破坏了全球产业链的稳定,还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全球经济秩序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此外,美国的单边关税措施还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和善意履行义务。美国未能证明其他国家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却以所谓的“公平贸易”为由采取单边措施,这种行为与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相冲突。
综上所述,美国以关税威胁全球的单边主义行为,不仅违反了WTO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国际社会应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反对单边主义和霸凌行为,以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