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
明确自4月14日起
精减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并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省直各缴存职工:
为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提高服务效能,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将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并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取消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1.取消户口簿复印件
2.取消结婚证复印件
3.取消《个人征信报告》
4.取消人才绿卡复印件
5.取消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
6.取消符合生育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7.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8.取消离婚证复印件
9.取消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材料的复印件
10.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取消子女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收养关系的复印件
11.申请人配偶死亡的,取消死亡证明复印件
12.取消存量房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3.取消售房人贷款受理银行Ⅰ类借记卡复印件
14.取消申请人贷款受理银行Ⅰ类借记卡复印件
15.取消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6.取消原商贷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7.取消原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18.取消电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纸质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核验,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
二、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即来即办,不要求预约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14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5年4月11日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原文:
https://szgjj.hebei.gov.cn/2025-04/11/content_9326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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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缴存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足规定年限;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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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
申请人向省直住房资金中心提交“商转公”业务申请资料,中心进行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
2.结清商贷。
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书后,自筹资金结清全部商贷,并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办理抵押担保。
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贷并办结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中心配合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实抵押担保。
4.贷款发放。
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成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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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业务申请资料,中心进行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
2.办理顺位抵押。
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书后,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要求,办理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顺位抵押。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向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确认明细表》。
3.贷款发放。
原商贷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确认明细表》后,与借款人约定商贷提前还款事宜,并确定中心放款日期。中心在放款日当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指定账户。
4.结清商贷。
原商贷银行在中心贷款发放后,办结商贷提前结清并将商贷结清证明交至中心。申请人及银行在商贷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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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除(一)、(二)项外,均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
(一)申请审批书1份(现场打印);
(二)承诺授权书1份(现场打印);
(三)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四)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五)婚姻状况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六)家庭不动产查询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2份;
(八)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各1份,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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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同时提供人才绿卡复印件;凡是满足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对石家庄市人才认定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提供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现役军人同时提供现役相关证件或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
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再婚家庭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的需同时提供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中心对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存疑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务合同、代缴资料、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将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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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本文编辑:何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