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美容店关门后,经营者被判退还顾客未消费的预付资金。
2021年12月,林某在某美容店办理会员卡,充值服务费8600元,约定可享受148次足浴、面部护理等服务。2022年4月27日,该美容店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注销营业执照,但仍继续经营,直至当年8月闭店。此时,林某仍有136次服务未消费(价值7865.6元)。林某与经营者李某协商退款无果后,诉至仓山法院,要求与美容店解除服务合同,由李某退还剩余预付的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美容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美容店于2022年4月27日注销,当年8月关门后未再对林某提供服务,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林某有权解除合同。因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李某作为唯一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对美容店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林某提供的收款收据,法院判决李某退还林某服务费786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警惕商家以“高折扣”“超低价”诱导大额充值的营销手段;务必审慎核查商家资质,交易过程中留存书面合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及退款条件,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效维权依据。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注销主体、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杨菁云)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