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将不用户口本!5月10日起,婚姻登记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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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婚姻登记将全国通办,不再需要回老家办理。

2.婚姻登记所需材料有所变化,无需提供户口本,只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和签字声明。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

4.婚姻登记机关将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

5.此外,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需重新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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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宝子们注意啦

婚姻登记将有新变化!

有结婚登记计划的朋友快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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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

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将全国通办

领证不用回老家!

另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也有变化

无需提供户口本

具体还有哪些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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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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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人民政府官网


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6章28条,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深化婚姻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


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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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领证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领证材料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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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如下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第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四)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查看详情)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4/content_70177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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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暂未发布具体相关消息

小宝持续为大家关注中

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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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暂未开始实施

天津目前结婚登记怎么办理?

结婚生育有哪些福利?

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天津办理婚姻登记指南


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6)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结婚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为一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本人无配偶。(声明)

4.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婚姻登记处当场填写。

5.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如果一方为津籍,一方为非津籍——

按照天津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政策,在天津市任一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预约办理。


如男女双方均为外地居民,属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除以上相关材料,需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就可以到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温馨提示:天津各区结婚办理材料可能略有不同,具体结婚所需材料可联系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咨询。

具体地址和电话可以关注【天津本地宝公众号,微信对话框回复结婚即可获取各区婚姻登记处信息,以及其他结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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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预约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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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结婚生育福利


天津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


免费对象:建议夫妇在准备怀孕前3-6个月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体检内容:①一般服务内容5项,包括是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跟踪随访。

②医学检查内容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等4项、影像学检查1项。

注意事项

1、携带双方身份证,本人到场。

2、检查前一晚正常休息,避免过度饮酒、疲劳,零点以后不要进食。

3、空腹进行采血和B超检查(女方憋尿)不在月经

4、上午9:30后不在进行采血。

5、女性避开月经,避免阴道上药。

6、夫妻提前三天不能同房。

7、检查前三天注意饮食清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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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酸领取服务对象


1、计划怀孕的女性

2、怀孕3个月内的女性


叶酸领取地点及流程


✿各辖区婚姻登记场所,对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登记、取血,叶酸检测。

✿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婚前保健门诊,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进行登记、取血,叶酸检测。

将男女双方信息录入天津市妇幼保健信息平台,签署《自愿接受服用小剂量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知情同意书》,领取6个月用量的叶酸,仅领取一次。

✿在上述两个地点已经领取过叶酸、已录入天津市妇幼保健信息平台的不再领取。


地点及领取信息:关注【天津本地宝】微信对话框输入【叶酸】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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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办理指南


早孕建册是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为孕妈们建立一份全面的产检记录册,全孕期孕妈们的基本信息及每次产检记录都会详细地记录在档案里。


什么时候建册:请孕妈们在确诊怀孕后至孕12周前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早孕建册并完成相关化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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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免费的盆底功能筛查


在天津市建册持有天津市孕产妇手册且在天津市辖区内医院分娩的孕妇,产后42天至产后90天,持天津市孕产妇手册可于市区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盆底筛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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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十二(王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