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基层治理新格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确保《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至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陈 瑶
邮 箱:57027818@qq.com
2025年4月11日
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基层治理新格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组建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物管委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并协助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并协助推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物管委组建涉及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五条【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组建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组成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共5-11人单数组成,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确定。
第八条【组建准备工作】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业主代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可优先考虑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七)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无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毁绿占绿、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
(九)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应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其中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联名业主不少于10人,被推荐人书面承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报名(公告)截止日7日内,社区党组织应当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委员产生方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7日内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成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职业、住址及拟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务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如无异议和异议核实结束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决定,决定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人选名单,以及主任、副主任人选。
第十二条【刻制印章】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组织业主行使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组织业主行使下列职责: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五)组织业主筹集、续交、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十)及时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相关工作职责;
(十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运行方式】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连续公示10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五条【工作补贴及经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可以领取工作补贴,可以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并可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任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后,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内负责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委员会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在15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解散】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
第十八条【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终止委员资格的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经批准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员条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六盘水住建局公众号
总监制:张 丽
监 制:丁 毅
编 审:彭玉曦 崔银平
责 编:岳 阳
编 辑:李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