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试点建设
户户有花园的立体生态住宅
降低住宅类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近日,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清远市区推行高品质新型住宅建筑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稿)》和《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规划,涉及到中心城区住宅商品房建设标准,关系到清远城市形象构建、未来空间利用等。
《关于在清远市区推行高品质新型住宅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在清城区和清新区辖区范围内开展立体生态高品质新型住宅建筑的试点工作,主要建设内容分为空中花园和空中开敞式公共平台,是将立体生态住宅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通过平台立体绿化,形成户户有花园庭院的建筑模式。
若试点项目采用户属空中花园建筑形式,通高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至少两面(不小于空中花园周长的1/2)连续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无围护结构、外侧无立柱的花园,投影面积约为30平米—50平米。在商品住宅中建设空中花园还应保证住宅“私密性”和“安全性”,即满足每户空中花园对应的上一层住户全部外墙面除高窗外不宜设置门窗(复式住宅除外),绿化空间与同一栋楼相邻住房的窗户不宜形成通视。
若试点建筑采用空中开敞式公共平台建筑形式,建设标准同样不低于两个自然层高,至少一面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无围护结构。平台应连接不少于两户的住户并供本栋全体业主共享。
据悉,符合高品质新型住宅建筑技术要求的空中花园、空中开敞式公共平台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而且高品质新型住宅不受每套住宅套内阳台面积不得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5%(含25%)的比例限制。同时,为鼓励增加高品质新型住宅建筑项目的公共活动空间,由建设主体在建筑首层、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新增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统计,2014年至今,全市已批居住类项目停车位数约47.07万个;已建成车位数23.65万个(占已批的50.24%);已销售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共17.58万个(占已建成车位数的74.33%)。
分析认为,市区已批准的停车位数量和小型车保有量基本持平,但存在区域分布不均衡,清城区批准配建车位略高于小型车保有量,清新区远低于小型车保有量。同时,经市自然资源局对清城区20个住宅小区项目和清新区9个住宅小区项目进行抽样调查发现,该29个项目已建成车位数6.85万个,常停车位数3.01万个,常停车位占已建成车位数的43.9%(分别为清城区48%,清新区25%),车位空置率较高。若适当修订市区居住类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可以化解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难题。
因此,《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明确,车位建设标准1标准户由原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00平米调整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20平米。考虑目前的家庭构成逐步以四口之家为主,户型面积需求以12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户型为主。提高标准户的基数,1标准户即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20平米配建1个停车位,按现行标准折算即每100平米计容住宅建筑面积配建约0.83个停车位,停车位配比较现行标准同比下降17%。
另外,市区还将居住类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将清远市区精细化划分为四类管理分区,分别对应不同的配建指标。
I 区的停车配比为每1标准户配建1个停车位(按现行标准折算约0.83个停车位);
II 区的停车配比为每1标准户配建0.9个停车位(按现行标准折算约0.75 个停车位);
III 区的停车配比为每1标准户配建0.7个停车位(按现行标准折算约0.58 个停车位);
IV 区的停车配比为每1标准户配建0.5个停车位(按现行标准折算约0.42个停车位)。
地面停车方面,《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适当增加了居住类项目的地面停车比例。考虑现状情况,以及海绵城市、居住小区行人安全及景观的要求,将I区、II 区及III区居住类项目的室外地面停车位数量由原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10%提高到15%,调整后地面停车位较现行标准同比提高50%,并鼓励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利用首层架空停车和规划建设地面停车楼,居住和公益性项目利用首层架空停车和停车楼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