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度休完产假后
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来看解答~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又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年休假。
那么重庆产假有多少天?
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因此,重庆产假一共是98+80=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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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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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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