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东一男子让妻子冒充女儿小丽借钱,导致一家三口成为被告。
2.李某要求小丽发送微信借条,但实际与刘某联系,后者承认自己是借款人。
3.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刘某事后达成了借贷合意,判决被告肖某、刘某偿还借款。
4.由于小丽并非借款人,且无证据表明其同意还款,法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小丽与肖某、刘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提醒大家,在通过微信借款或进行其他交易往来时,要确认对方身份,并保留对方身份的证据、固定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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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东县一男子却让妻子冒充女儿的身份借钱,导致一家三口都坐上了被告席。4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案件。
据了解,李某与肖某是朋友关系。肖某曾向李某借钱,但一直未还。当肖某再次向李某借钱时,李某表示不信任肖某的还款能力,如果要借钱,让肖某的女儿小丽(化名)来借。过后不久,“小丽”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声称自己是肖某的女儿,父亲要向李某借钱,并在李某的指示下,通过微信发送了以小丽自己名义借钱的借条。后李某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丽”。
之后被告一直未还钱,李某找上门去,小丽却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其并未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通过核实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李某发现与其联系的“小丽”微信账号绑定的是肖某妻子刘某的身份信息。李某无奈,只能将被告肖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李某陈述,肖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但肖某尚有欠款未还清,故其表示要借款可以,必须让其女儿小丽作为借款人,后被告刘某以小丽的名义向其借款,其一开始不清楚借款的不是小丽,其向小丽要款,小丽表示其不清楚借款的事情,现其认可该款是借给被告肖某夫妻俩的。被告肖某承认,是其让妻子刘某冒充女儿的身份向李某借钱,其夫妻二人是实际借款人,女儿对此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刘某以被告小丽的名义向原告李某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小丽有向原告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刘某交付了款项,原告在知晓被告肖某、刘某以小丽的名义向其借款后,亦认可借款人为被告肖某、刘某,故法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刘某事后达成了借贷合意,判决被告肖某、刘某偿还借款。因被告小丽并非借款人,亦无证据表明其同意还款,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小丽与肖某、刘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通讯工具的更新迭代,民间借贷的各种方式也层出不穷。通过微信借款、交付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小丽”发送微信借条,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等,本以为已万无一失,没想到微信的另一端不是小丽而是刘某,其一开始就落入了身份的“陷阱”。
本案肖某、刘某的行为虽有欺骗的性质,由于其事后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非不准备偿还借款,二人并无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尚未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践中,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在此提醒大家,在通过微信借款或进行其他交易往来时,要确认对方身份,并保留对方身份的证据、固定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以便为将来诉讼备有充分的证据。
通讯员 汪胜男 吴霞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