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游戏
无障碍

0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看

微信扫一扫,随时随地看

禁止买卖特定文物

文物自述

我诞生于红山文化晚期,高26厘米,青玉雕成,长吻卷鬃,身形如钩。1971年,我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泥土中苏醒,被考古学家称为“中华第一龙”。我的“C”形身姿成为华夏银行的标志,但鲜有人知,我曾因缺乏法律保护险些被私人倒卖。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让从此我有了“身份证”,在牛河梁博物馆的展柜中讲述龙图腾的起源。

法律课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专家视角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员郭明: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就像给文物交易市场安装了安检仪。禁止买卖特定文物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维护民族文化根脉的关键。该条款强化了对文物的系统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文物资源的国家属性与文化完整性,尤其对遏制当前文化艺术品市场中存在的违规交易、资本化运作等乱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15年,红山文化玉器盗掘案曾暴露文物犯罪“盗—贩—洗”产业链的法治盲区。时隔10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以系统性制度设计,为文物安全筑起防线,这既是红山大案催生的法治成果,更是新时代文物治理现代化的转折点。后续辽宁将重点加强对文物市场从业人员的普法工作,让文物安全红线深入人心。

(中国文化报记者 葛鑫 采访整理)

来源:中国文化报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腾讯平台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或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举报
评论 0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首页
刷新
反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