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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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4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侵犯“黄鹤楼”®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3瓶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79和12瓶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89,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从某微信群处以低于正常进货价进购2箱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89白酒和1箱42%vol黄鹤楼酒陈香1979白酒销售。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黄鹤楼1989白酒12瓶和黄鹤楼1979白酒3瓶,涉案金额4710元。经鉴定非商标权利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某废旧物资回收站非法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1月2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当事人)非法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21.60元,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称重传感器(电子秤重仪表)1个、违法所得272元、罚款13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买了2套数据线和遥控器,用于安装在与地磅(电子汽车衡)连接的电子秤重仪表上改变计量结果(减少12公斤),共使用两次,给顾客造成损失共计21.60元,违法所得共计2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某水暖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3月10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水暖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功能。经检验,该产品结构的一般要求和调压器的接头组件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因此判定不合格。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从流动送货上门的商贩手中以每个10元的价格购进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放在店内销售,标注销售价格为每个11元。所购进调压器均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精品纸碗冒充合格精品纸碗案

2024年11月4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处罚款1323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生产精品纸碗10800个,未经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上述精品纸碗经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27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小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散装白酒31.1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2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因内含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经检验不合格。2024年9月14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该批次不合格的散装白酒31.15千克待售。该小作坊使用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散装白酒41.5千克在自己经营的店铺进行经营销售,因口感不好,购买配制酒倒入散装白酒中进行勾兑后再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某个体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个体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蜂蜜柚子茶19包、蜂蜜百香果茶11包待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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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发布微信公众号、咸宁市场监管

编辑:徐志祥

审核:洪   伟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