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洋与其同事在密室逃脱游戏中相撞受伤,起诉同伴及密室逃脱门店索赔18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
2.密室逃脱门店已转让给某密室公司并注销,游戏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昆。
3.法院认为,密室追逐游戏具有一定风险,参与者适用自甘风险,张千与王洋相撞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此外,法院指出,游戏公司作为事发时的密室游戏经营者,未发现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5.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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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与其同事张千等一行6人,花费1000元拼团购买了某游戏公司门店密室逃脱的追逐类主题密室游戏。在参加游戏过程中,真人NPC出现,张千与王洋相撞,王洋受伤。事后,游戏公司将门店转让给了某密室公司并注销。经查,游戏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昆。王洋诉至法院,要求张千、密室公司、李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8万余元。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密室追逐游戏具有一定风险,参与者适用自甘风险。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张千与王洋相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足以认定游戏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判决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洋诉称,其与同事拼团购买了密室公司经营的门店出售的密室逃脱游戏,在参加游戏过程中,真人NPC出现,张千躲避时撞倒王洋,导致王洋受伤。王洋认为,密室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密室场地空间狭窄,路线曲折,灯光漆黑,拐角、过道、转弯较多,场地无法匹配主题密室游戏所设置的追逐活动、人数要求等;密室场地地面为水泥地面、障碍物居多,主题密室游戏系追逐型活动,密室公司未给玩家配备护具,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密室逃脱是具有一定惊险性、刺激性、恐怖性的活动,密室公司没有配备必要的医疗措施,未对王洋采取救治措施,也未将王洋及时送医。对于张千,其在游戏中逃跑撞倒王洋,在追逐游戏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李昆,涉案门店的经营者即便是游戏公司,其注销后的实际权利义务继受人亦是密室公司,游戏公司原是密室公司的占股99%的大股东,后转让给李昆,此后游戏公司注销,明显为游戏公司与密室公司恶意串通,欲通过企业注销来规避经营责任。即便法院无法查证密室公司为游戏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继受人,则李昆作为游戏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负责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密室公司辩称,密室公司接手涉案经营场所晚于王洋受伤时间,之前的经营者为游戏公司,王洋的受伤与密室公司无关。
张千辩称,和王洋共同参与了密室逃脱游戏,参与前就了解这是恐怖带真人NPC追逐的游戏,游戏本身带有危险性,各方都是自愿参加,应当自担风险,且张千对王洋的受伤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至于游戏场地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张千无关。
李昆辩称,王洋没有证据证明李昆与密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且李昆与游戏公司不是同一主体,李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答辩意见同密室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洋参加的活动为密室追逐游戏,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应适用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确认各方主体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
关于张千的责任承担。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张千在遇到真人NPC后扭身奔跑,属于受到惊吓后的应激反应,且该游戏主题含有追逐内容,张千在奔跑过程中与王洋存在肢体接触,乃至撞击,均为密室情景下的正常行为,并未违反游戏规则,不足以认定张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张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李昆的责任承担。李昆作为游戏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游戏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其作为事发时的密室游戏的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审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首先,从设施设备角度,密室空间狭小、灯光设置昏暗、存在真人NPC等内容,均为密室游戏的特色,且事发时,通道内只有王洋和张千二人,地面、墙面均平整,并未存在影响游戏者追逐、奔跑的物理障碍,同时,王洋的膝盖处也佩戴了护膝用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密室的设施设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其次,从伤后救助角度,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存在救治不及时的情形。因此,该案不足以认定游戏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应地,李昆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密室公司的责任承担。如前所述,密室游戏的经营者为游戏公司,而非密室公司,且王洋的受伤与密室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密室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蒙向东 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