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老年人!温州一养生馆被查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守护好广大老年朋友的“钱袋子”,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领域,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今年以来,立案查处3件,罚没款45.1万元。现选取已办结的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平阳县XX养生馆

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平阳县XX养生馆(下称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与XX康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授权协议,在平阳县内销售该公司的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和按摩啫喱等产品。当事人通过发放传单、提供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前往其经营场所内的体验区参与集中体验及宣传活动。在体验区,当事人通过带领中老年消费者跳操、观看电影等方式进行互动,并通过现场宣讲方式对其所销售商品进行宣传。


当事人在其试用卡上宣称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具有“腹部管理”、“美体瘦身”、“美容养颜”等功能,并在宣讲过程中虚构该设备的美容面罩能够通过不同颜色光线切换实现改善过敏皮肤和红血丝现象、紧致肌肤抗老化美白嫩肤、改善皮肤老化松弛毛孔大淡化皱纹、改善老年斑、雀斑、日晒斑、促进皮肤营养物质吸收改善睡眠质量等效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虚假标示按摩啫喱的全国统一价为190元/盒,而实际上从未以该价格销售,以95元/盒的价格合计售出600盒,构成虚假标价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销售的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虚假标示按摩啫喱售价,再以虚假的低价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基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合并罚款25.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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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费提供高电位治疗仪给100多名老人体验使用,治疗仪销售标示的零售价为17800元、会员价为14596元、团购价为12500元。然而,实际销售记录显示,截至2024年10月24日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2500元的价格售出了17台设备,从未以17800元或14596元的价格成交。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虚假标售价,再以虚假的折扣价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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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两个案件当事人通过免费体验、礼品赠送、情感互动(跳操、看电影)等营销套路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美容的需求心理,夸大产品功能,通过虚假折价、限量促销等手段制造紧迫感,诱导非理性消费。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两个案件的办理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采用面对面方式向现场老年人讲解涉案产品的违法违规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他们识别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手段,从而获得了老年人的理解和支持。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创新宣传方式,多管齐下开展普法工作:一是依托流动宣传车深入社区、村镇巡回播放典型欺诈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揭露不法商家的常见套路;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曝光违法经营行为,提升公众辨识能力;三是联合乡镇反诈网格员开展“上门送法”活动,面对面讲解防诈知识,帮助老年人守好“钱袋子”。下一步,该局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日常监管、深挖违法线索,重点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为老年群体筑起坚实的消费权益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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