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为夺回孙子被人贩踩出眼珠:人贩子构成什么犯罪?

 穷凶极恶!爷爷为夺回孙子被人贩踩出眼珠!18年前,山东泰安肥城市王庄镇一名8个月大的婴儿姜甲儒被4名人贩子入室抢走。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回忆,2006年12月3日凌晨1点多,4名男子关掉全村电闸,从院墙外翻入其家中,把姜甲儒爷爷拖到厨房殴打,奶奶想喊人被一名歹徒用钢筋顶着喉咙。
 
姜甲儒的奶奶哽咽着讲述:“他们把孩子爷爷打得浑身是血,眼珠子都被踩出来了!我被那人用钢管顶着,根本不敢喊救命,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抱走我孙子……”
 
1.  人贩子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据悉,人贩子被控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前述,本罪在客观上有多种行为,具体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
 
客观手段中,最常见的主要有拐骗、绑架等。拐骗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上当受骗后将其带走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绑架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原本的生活环境或被监护的状态,将儿童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在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则是采取绑架的方式将孩子带走。
 
另外,在主观方面,要构成拐卖儿童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将儿童出卖的目的。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抢夺孩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卖,显然也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求。
 
2.  为什么不指控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对于该案件,不少网友疑惑,为什么对行为人仅指控拐卖儿童罪,不指控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只有在抢劫财物的时候才能构成本罪。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抢夺的对象是孩子,人不是财物,因此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之所以不指控故意伤害罪,是因为故意伤害行为在拐卖儿童罪中也可以得到评价。如前所述,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手段之一是绑架,所谓的绑架就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将孩子带走。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故意伤害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带走孩子,其故意伤害行为是拐卖儿童罪的手段行为。
 
对此,不少网友会疑惑,这样会不会便宜了人贩子?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有三档法定刑,最低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判处死刑。由此可见,构成拐卖儿童罪,最高也是可判处死刑的。
 
刑法明文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属于“情节严重”。前述案件中,行为人便属于前述情形,至少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死刑的标准是“情节特别严重”,若本案中存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则行为人还可能被判死刑。
 
总的来说,拐卖儿童,让他人骨肉分离,不仅改变了被拐卖儿童的人生轨迹,还让一个家庭永远笼罩在悲痛的阴影之下,实在是罪大恶极,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