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钐相关物项
(一)1C902.a 金属钐、含钐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含钐的合金:
a. 钐钴合金;
b. 钐铁合金;
c. 钐镍合金;
d. 钐铝合金;
e. 钐镁合金。
3. 含钐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钐靶;
b. 钐钴合金靶;
c. 钐铁合金靶。
4. 钐钴永磁材料。
(二)1C902.b氧化钐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4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2.c含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二、钆相关物项
(一)1C903.a 金属钆、含钆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含钆的合金:
a. 钆镁合金;
b. 钆铝合金。
3. 含钆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钆靶;
b. 钆铁合金靶;
c. 钆钴合金靶。
(二)1C903.b氧化钆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3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3.c含钆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三、铽相关物项
(一)1C904.a金属铽、含铽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铽(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300)。
2. 含铽的合金:
a. 铽钴合金;
b. 铽钴铁合金。
3. 含铽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铽靶;
b. 铽钴合金靶。
4. 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二)1C904.b氧化铽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6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4.c含铽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100、2846902810、2846903100、2846903910、2846904200、2846904820、2846909300、2846909920、3824999922)。
四、镝相关物项
(一)1C905.a金属镝、含镝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镝(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200)。
2. 含镝的合金:
a. 镝铁合金;
b. 铽镝铁合金。
3. 含镝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镝靶;
b. 铽镝铁合金靶。
4. 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二)1C905.b氧化镝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5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5.c含镝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200、2846902810、2846903200、2846903910、2846904300、2846904820、2846909400、2846909920、3824999922)。
五、镥相关物项
(一)1C906.a金属镥、含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镥(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镱镥合金。
3. 镥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二)1C906.b氧化镥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8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6.c含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六、钪相关物项
(一)1C907.a金属钪、含钪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800)。
2. 含钪的合金:
a. 钪铝合金;
b. 钪镁合金;
c. 钪铜合金。
3. 钪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二)1C907.b氧化钪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8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7.c含钪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七、钇相关物项
(一)1C908.a 金属钇、含钇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700)。
2. 含钇的合金:
a. 钇铝合金;
b. 钇镁合金;
c. 钇镍合金;
d. 钇铜合金;
e. 钇铁合金。
3.含钇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钇靶;
b. 钇铝合金靶;
c. 钇锆合金靶。
(二)1C908.b氧化钇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1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8.c含钇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600、2846902810、2846903600、2846903910、2846904600、2846904820、2846909690、2846909920、3824999922)。
说明:
1. 1C902.a.2、1C903.a.2、1C904.a.2、1C905.a.2、1C906.a.2、1C907.a.2、1C908.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2.a.3、1C903.a.3、1C904.a.3、1C905.a.3、1C906.a.3、1C907.a.3、1C908.a.3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2.a.4、1C904.a.4、1C905.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2.b、1C902.c、1C903.b、1C903.c、1C904.b、1C904.c、1C905.b、1C905.c、1C906.b、1C906.c、1C907.b、1C907.c、1C908.b、1C908.c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加强物项识别,报关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对上述填报信息存有疑议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9号
公布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
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以下称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及其进口情况,进口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进口医用CT球管进行产业竞争力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涉及产品及调查事项
(一)调查涉及产品
中文名称: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又称:医用X射线CT球管及管芯;简称: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简称:Medical CT Tubes。
产品描述: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的进口医用X射线CT球管以及适配以上球管的管芯(包括单独管芯、球管半成品、完整球管等多种形式)。
物理特征:医用CT球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通常由管芯、管套、冷却系统及电气系统等组成。管芯是CT球管核心部分,其工作原理是把阴极灯丝加热至高温逸出电子,电子在电场作用下高速运动,轰击阳极靶盘产生X射线。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以X射线管形式实现安装和使用。管套的作用是固定管芯、电气系统,连接冷却系统、封装冷却液并实现与CT设备的装配。
主要用途: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调查事项
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20年以来,中国及其他主要医用CT球管生产国(地区)和出口国(地区)的产业状况;进口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医用CT球管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等。
二、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利害关系方主要包括国内外生产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国内下游用户、相关生产或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三、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五、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七、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调查结论。
八、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九、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CT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CT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印度的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Certain 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又称:Certain CT Medical Tube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一种用滚珠轴承带动阳极靶盘高速旋转的X射线管及其管芯,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滚珠轴承是采用高温工具钢和固体润滑涂层的滚珠作为零件组成的高精密轴承,具有高转速、高耐磨、高承载力、抗高温的特性。
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核心零件为管芯。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通过X射线管实现安装和使用。
主要用途:相关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公布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高点航空技术公司等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16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附件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年4月4日)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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