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像货不对版等消费欺诈乱象时有发生。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放心消费环境,狮山市场监管所持续对消费欺诈乱象亮剑,严查严打严惩。
近期,有消费者向狮山市场监管所反映从狮山辖区广东某门窗有限公司购买门窗未按合同约定发货、3C认证方面存在问题。接报后,狮山市场监管所高度重视,迅速对涉事企业进行排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持证合法经营,但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订购的同款产品库存。经询问涉事负责人及调查相关购销合同、台账发现,消费者向涉事企业购买门窗,双方在合同约定,中空钢化玻璃采用四川**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台玻原片生产,但实际交付消费者的中空钢化玻璃是由佛山市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采购,且能提供有关产品《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信息》。
当事人自称因担心中空钢化玻璃运输过程中会有损坏等原因,在未得到消费者同意和修改合同情况下,自行找佛山市某公司采购中空钢化玻璃替代双方合同约定玻璃材质,交付相关产品与合同要求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狮山市场监管所定性上述行为欺诈消费者并依法查处,近日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应诚信守约经营,禁止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及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擅自更换双方约定的配件、材料等。
消费者应保留销售合同、购买凭证、发票、收据等购买相关资料,购买定制商品和服务时应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相关具体要求。若遇到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狮山市场监管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霍浩琳
审核:杨荣燕、韩世荣、黄杰东、赖沅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