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临近,春耕农事活动增多,野外用火风险显著上升。为切实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的3起失火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案例一:焚烧秸秆未彻底熄灭
2023年1月30日,周某某在独山县麻尾镇某村焚烧秸秆后未及时熄灭余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7.61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5.6万元。周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需完成37.61公顷公益林补植复绿。
案例二:焚烧杂草引发重大森林火灾
2024年2月19日,黎某某在独山县百泉镇某村焚烧杂草时,因天干风大引发火灾,过火总面积 184.45 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黎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需完成129.54公顷公益林补植复绿。
案例三:焚烧蚂蚁窝引发山火
2024年3月24日,卢某某在独山县上司镇某村焚烧蚂蚁窝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 68.8万元。卢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需完成47.37公顷公益林补植复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上述案例均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不仅造成生态资源严重破坏,更让当事人面临法律严惩。为避免悲剧重演,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1.增强安全意识:春耕和清明期间,群众在进行农事活动或祭扫时,务必提高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发生火灾。
2.严禁野外用火:禁止在野外使用明火,禁止焚烧杂草、秸秆、垃圾等行为。
3.主动消除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配合扑救,切勿隐瞒或逃离现场。
4.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独山检察
一审:蒙洁德
二审:张贺婷
三审:邹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