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胡长玖)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据悉,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2年12月向某银行借款7.4万元,一年后张某便死亡了。银行追款时,张某妻子及儿子抗辩借款事宜其均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家庭经营,不承担还款义务。 银行无奈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妻子及儿子偿还7.4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张某及其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具名借款,债权人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未具名一方事后追认、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告某银行以张某与被告人系夫妻、父子关系,要求张某妻子、儿子首先作为共同债务人清偿案涉债务,但案涉借款系张某通过其个人手机银行App进行申请,其妻子辩称其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儿子在借款时尚未成年,对案涉借款的经过、过程及用途均不知情。某银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个人或个人份额的财产系遗产。二被告在该案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遗产,经推选由张某妻子自愿作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遗产的职责,法院判决由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在张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