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游戏
无障碍

0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看

微信扫一扫,随时随地看

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月3日-3月16日)

2025年3月3日-3月1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2件,其中刑事案例8件,民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具体如下:


刑事


1.蔡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与市场融资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5-03-1-167-001


裁判要旨:融资方隐瞒重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协议并交付资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而是肆意挥霍,造成投资方巨额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


裁判要旨: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3.张某猥亵儿童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5-14-1-185-001


裁判要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判断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点:


(1)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比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对性侵过程的陈述是否自然、稳定、连贯,语言表达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以及是否具有非经历不可知的细节等。


(2)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申诉案件时应格外慎重,要根据案发当时的在案证据认定;要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中言词证据容易发生改变的客观情况,对于证据发生变化的,判断时仍应结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形,结合案发当时被害人身心特点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在案陈述是否客观、真实。


4.李某平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贪污罪死刑的适用条件


入库编号:2025-03-1-402-002


裁判要旨: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5.张某某、李某故意杀人案——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14-1-177-001


裁判要旨: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依法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根据各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部分参与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6.张某军、刘某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095-001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系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挂牌出让和招标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两种相互独立的方式,行为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串通投标罪。相关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依法惩处。


7.王某生抢劫案——被告人上诉后死亡刑事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3-1-220-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8.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蒋某言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准许撤回起诉案——不当标识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5-03-1-067-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但名称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属于不当标识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可罚性,不应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声 明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京都律师事务所、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腾讯平台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或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举报
评论 0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首页
刷新
反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