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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澄清“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地位的积极意义


作者:黄莺


2025年4月1日,柳沈律师事务所官方发布了“最高院再审裁定支持,撤销原审裁定”的案件信息。
根据描述,在涉及一家激光雷达公司的案件中,再审裁定中澄清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专利有效,专利权人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无关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仅能作为判断该专利效力稳定状态的证据,不属于原告在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民事诉讼时必须提交的证据。对于涉案专利权是否存在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专利权评价报告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替代专利无效行政决定及相关行政判决的认定。”
这一再审裁定的结果,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历史上,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仅仅是因为今天是中国专利法四十周年,更是因为在过去六年,鲜有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再审裁定做出改判的。除了因专利效力状态发生改变会有再审改判之外,中国的专利案件再审程序,被业内喻为形同虚设
这也是很多专利权人在二审结束后,就非常明确的放弃再审的原因,反而寻求检察院监督,实际上还是对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的失望。
这起再审案件引发的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一个法律问题,直到再审程序才能正本清源?
难道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宣传的“飞跃上诉”促审判质效提升,统一裁判标准的宣传,都是徒有虚名么。那么,在此之前到底有多少类似的案件被错判?到底有多少创新者因为这一点而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远的不说,就拿去年江苏检察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调的在包括《人民法院报》的宣传的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金银河 v 无锡灵鸽案为例,此案也入选了江苏高院的十大典型案例。
该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要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因为专利权人拿着评价报告为负面的去起诉,我们为此分析并撰写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何以凌驾于专利法之上,成为“恶意诉讼”的狼牙棒(上)》。
例如,“江苏检察在线”一篇文章《上市前夕,科技公司遭遇恶意诉讼……》开篇,直接将因专利权评价报告为负面,就解读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定性为“垃圾”专利,并将本案列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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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检察系统在以此案例为荣,就连审理此案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本案当作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公开庭审的重点案例,并称该案系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例反诉恶意诉讼案件。、
此外,在《人民法院报》头版刊登了该案例,同样还是认为原告专利权人本应该在专利权报告为负面的情况下就应该清楚涉案专利不稳定,明知被告不侵权,还提起诉讼,……因此被定性为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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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诸此种种。
专利权人于是就在各级司法系统的媒体宣传下,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为负面,就必须承担所有的不利责任。当然本案还有其他一些认定恶意的问题。
所以,仅从这一个案例来看,就能清楚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刚刚还在播发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助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创新篇章》的宣传,会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不过,此次再审裁定,能够回归正途,其积极的意义是明显的。
这也就意味着类似于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的专利在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已经不是实质性问题,包括很多其他类似的案件,例如光伏行业的同样案件等,未来都不能再以该条为“恶意诉讼”的理由了。
这一点是积极的。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根本利益。
但是也会引发更多、更新的问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将再次受到关注,这就要进一步推动专利局要对实用新型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包括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衔接和分界问题,乃至未来是否讨论取消实用新型制度,或是取消发明制度而全部改为实用新型等。
中国只有在更多的底层逻辑上进行改革,以适应中国创新者和专利申请和使用的特点,才能更好地为中国科技做出贡献,而不是被逐渐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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