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入室抢婴案将于4月2日在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名被告均有前科。
2.2006年12月4日凌晨,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工具进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姜某某家,抢走8个月大的姜甲儒。
3.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将姜甲儒卖给刘某某夫妇,所得赃款被3人瓜分。
4.刘某某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济宁市任城区。
5.2024年1月,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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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新闻讯(首席记者张鹏翔)备受关注的“4人入室抢婴案”将于4月2日在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4月1日,奔流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家属处获悉,4名被告均有前科,在抢婴案发生前因盗窃、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获刑。
受害者家属向奔流新闻记者提供的起诉书显示,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刘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遂产生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对象。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山东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袁某某,吕某某将偷卖小孩的想法告知袁某某,让袁某某帮忙寻找合适的男孩并许诺给予好处。后袁某某为吕某某提供同村的姜某某家有二胎男孩、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带吕某某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断线钳、撬棍等工具从汶上县打出租车来到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姜某某家,3人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屋内,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将姜甲儒卖给刘某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3人瓜分。刘某某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济宁市任城区。2024年1月,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吕某某、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奔流新闻记者注意到,1981年出生的曾某某是汶上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70年出生的王某某也是汶上县人,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5年1月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66年出生的吕光东是肥城市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8年5月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59年出生的袁某某是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人,受害者姜甲儒的邻居,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受害者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告诉记者,希望法院能严惩4名人贩子,同时赔偿600余万元的各种损失。乔守芬认为,公诉机关在指控4人犯拐卖儿童罪外,还应该指控抢劫绑架等罪名。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预谋并实施了抢走姜甲儒的行为,将其卖给济宁一户人家,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拐卖儿童获利,并非为了抢劫财物,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是为了控制孩子的家人以顺利抢走孩子,而非为了夺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