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当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无需准备材料,直接享受,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假天数。
2.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顺产产假天数为158天,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3.由于此,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自动发放,无需申请、无需材料、无需跑腿。
4.生育津贴发放至对应参保单位账户,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加载的金融账户。
5.同时,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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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提到生育津贴
大家的讨论量都很高
目前苏州的生育津贴
不用准备材料直接就可以享受
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给大家做一期解答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
计发天数:顺产的,158天(其中,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为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举例:缴费基数按苏州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879元计算,顺产女职工生育津贴=4879÷30X158=25696.0667,苏州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2775元(定额),合计约28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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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20天;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42天;满7个月的,98天。
②参保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自动发
无需申请、无需材料、无需跑腿!
只要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并且生育分娩时在苏州市生育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自动核对发放!
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医保经办机构于拨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拨付之月同时拨付其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发放至对应参保单位账户
☞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加载的金融账户。
友情提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现行省规章规定,用人单位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作为工资性补偿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职工个人有关政策,苏州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推进贯彻落实。
待遇发放情况查询
按照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单位中同一个月以同一种分娩类型(顺产、难产)生育的同事的生育津贴金额是一样的。
对于职工而言,工资收入和生育津贴两者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人员可前往“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苏周到”APP查询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情况。查询路径如下:
☞“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掌上大厅→热门查询→其他查询→生育待遇查询。
☞“苏周到”APP:医保服务→热门查询→其他查询→生育待遇查询。
其他常见问题
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女参保人员,即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情形,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根据省政府关于生育产假有关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享受我省延长产假60天待遇。
因此该类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顺产的,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15天。
不需要,目前女职工在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和生育的,无需向医保中心报备,只需在产检前在苏州市社区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外地相关生育费用自费后再申请零星报销。
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分娩时,已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出现中断缴费或未正常连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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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解答了
生育津贴相关问题
苏州的生育待遇还包括
产检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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