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实施范围
及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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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拓宽职工购房资金来源,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现扩大《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购房人的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优先提取购房人、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在申请提取时,应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未签订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协议。
将该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在全省率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出台后,有效地减轻了购房人资金压力,得到职工群众广泛认可。随着近年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购房需求不断增加,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范围,有利于增强职工支付能力,拓宽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为广大职工群众提升居住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更好的支持。
扩大《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
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范围,由购房人本人和购房人的配偶,扩大到购房人的父母和子女,为家庭互助购房创造更有利条件。
为优先保障本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在申请提取时,应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未签订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协议。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次序为:购房人、购房人的配偶,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应优先提取购房人、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
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4月1日后新购住房的适用本政策,4月1日前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适用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