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姐妹间“借腹生子”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借腹生子”究竟是怎么回事?
泰州一对亲姐妹,妹妹婚后多年未孕,遂与姐姐姐夫商量,由他们代为生子。姐姐同意后,从怀孕开始,入院产检包括孩子出生后的证明等所有材料均以妹妹妹夫的名义办理,产检、产后护理等费用均由妹妹妹夫支出。多年来,孩子与妹妹妹夫一家生活融洽,周围邻居也一直认为孩子是妹妹妹夫亲生的。可随后,姐妹俩因生意产生矛盾,加之妹妹离婚,孩子跟着妹妹生活。姐姐考虑到妹妹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担心孩子不能得到良好照顾,遂诉至法院主张孩子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四人一致认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决支持姐姐的抚养权主张。妹妹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原则,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同时,孩子已年满八周岁,跟谁生活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而孩子明确表示不愿回姐姐那方,“现在的爸妈挺好的”。
根据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规定,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女子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自己的子宫进行怀孕。所以一般来说,“借腹生子”的行为无效。
不过本案情况特殊,即姐姐姐夫、妹妹妹夫一致认同孩子实际上是姐姐姐夫所生,只是由妹妹妹夫登记并抚养,这实际上表明姐姐姐夫就是孩子的生父母,所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腹生子”,当然妹妹妹夫篡改孩子出生记录的行为仍然是违法和无效的。
鉴于姐姐姐夫是孩子的生父母,一般意义上,法院会支持孩子亲生父母的抚养权诉求,毕竟血缘关系是不会改变的,这也是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原则,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律师认为,这不是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毕竟程序瑕疵是可以补救的,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去解决这一疑问。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孩子已年满八周岁,跟谁生活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而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姐姐那方,觉得现在的爸妈(妹妹一方)挺好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等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终进行了改判。律师认为,这一改判符合法律的初衷,即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宗旨,而双方毕竟也是姐妹关系,孩子随妹妹生活多年关系一直也是融洽的,对孩子也是最有利的。本案其实是家庭矛盾,双方应当以协商为主,最终都是为了孩子的未来。双方虽然有特殊的血缘关系,但其实可以采取收养的方式,类似于过去常见的“过继”的办法,前提是必须履行正规的法律手续。如果收养方与送养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自愿达成收养协议,且孩子本人也同意被收养,即可建立收养关系。如果是远房亲戚,被收养的孩子通常不能满14周岁,且生父母需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子的,双方年龄需相差40岁以上。此外,收养人需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关系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正式生效。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杨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