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佳钰 记者 严君臣)近年来消费者对减肥类食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但部分商家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不惜在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导致消费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危害生命健康。此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可掉秤10—20斤!”减肥心切的黄某看到网络某店铺的商品页面很是心动,在向客服咨询使用说明、效果后,于2024年5月15日在该店铺购买三瓶“某清源胶囊”,共支付384.19元。但仅仅服用两三天,黄某就出现了头晕、无力等不良反应,与商家沟通无果,黄某将该产品送去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早在2010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
双方协商后,商家仅退还购物款384.19元,但不同意额外支付赔偿款。黄某遂对该食品店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十倍赔偿款3841.9元,并承担检测费、送检物流费、调档费。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三瓶减肥产品,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行为。该食品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对案涉减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明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该食品店向黄某支付十倍赔偿款3841.9元,并承担黄某为维权支出的检测费400元、检测物流费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