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3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思 吴苏)新车才买7天,就被别的车追尾,车尾部受损严重,换了26项配件,尽管对方车辆全责全额支付了维修费用,但看着新车变“事故车”的李先生仍把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岳阳汨罗法院今天通报了这起案件。
刚买7天的新车被撞变形
2024年4月,李先生花了12万余元买了一台新的小车,支付了购车款,并注册登记。哪知几天后他开车出门时,被后方一辆小车追尾撞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司机张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
才买的新车被撞得变了形,李先生送去维修,维修清单显示,该车尾部多部位严重损伤、更换配件26项,维修价格达1.6万元。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尽管车辆修好了,但李先生仍觉得自己损失不小,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车辆贬值损失考虑多个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的新车仅购买7天就发生交通事故,且从维修清单来看,该车因事故导致尾部后杠、后围板等部位严重损伤、更换配件26项,维修价格达1.6万元。车辆修复后受维修工艺、配件等影响难达原装配质量,致使用寿命、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车辆基数指标难以达到事故前的状态。此外,考虑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李先生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综合车辆购买时间、受损程度、实际修理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法院判决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5000元。现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介绍,本案当事人购买车辆仅7天就被追尾,无疑是“飞来横祸”,但目前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仍持谨慎态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在索赔程序上,最好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相关贬值金额;为待售车辆或者较新车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