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公(交二)送字[2025]第1号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对其进行邮寄或电子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3月30日
(部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