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导致发生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
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6月8日10时许,浙江衢州某公司厂房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本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开展动火作业审批工作,未核实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要求电焊工陈某通过电焊方管方式,对该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进行加固。在电焊作业过程中,陈某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了可燃物,从而引发了火灾。
9点31分
9点50分许
9点53分03
9点53分34
9点54分许
事故调查
火灾扑灭后,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起火建筑为钢结构厂房,厂房东西长108米,南北宽90米,地上1层,北侧局部2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4800平方米。
起火钢结构厂房的屋顶装有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厂房受损程度最重的部位是该公司的边角料仓库,海绵加工车间也整体烧损坍塌。
在起火部位附近发现了切割机、移动接线插座、卷尺、电焊机接地线夹,及电焊机、焊棒、焊棒夹等物品。
责任认定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作业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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