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记错的话,“如我在诉”这个新词,是前年走上台面的,由最高院的张首席提出。制造新词,有时候确实难有新意,但却非常容易掩盖细枝末节上的个体问题。一个好理念,最佳的落地方式,便是在具体个案中“好好地”践行,而不是沦为“纸面化”,更不应该有“见人下菜”的观感。
这几天,引发关注的两个事情:一个是浙江舟山林军丞案九十岁母亲手抄案卷事件,另一个则是河南南阳冀廷梅案法官儿子的辩护人资格问题。
我不去讨论个案的定性正确与否,也没法对这两个个案的实体处理有所谓客观全面的看法,仅就这两个案件中所传递出来的辩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谈谈个人观感。总结来看,就是在这两个事件中,恰好体现着「辩护」与「反辩护」的拉扯问题,一个发生在东海小屿,,而另一个则上演在中原大地。
先说说浙江舟山九十岁老人手抄案卷事件。
该事件中,按照相关自媒体转发的内容来看,应该是林军丞涉嫌敲诈勒索案中,其九十岁老母亲受托成为亲属辩护人。顺利的是,其作为亲属辩护人的资格不成问题,可以说,案件承办法院(舟山中院)在此入门问题上没有设置任何障碍,依法认可了其辩护人身份。
但问题却出在了阅卷上——法院虽允许其阅卷,但“领导决定”没有光盘给你,只能到法院去看,也就是不能复制。所以,便有了引发关注的手抄案卷事件。
按照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成为辩护人后,享有阅卷权是没有争议的。【当然,这个所谓的没有争议,只是在他们讲道理的时候!】只要案件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对于其他辩护人,则是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很显然,浙江舟山林军丞案中,这位九十岁母亲的辩护人资格被认可了,她也经得“许可”允许阅卷了。可能是事情太顺了,不顺也就不请自来了,此时的阅卷方式却被该中院的王姓领导限制了。
但只要我们不抬杠,稍微讲点道理,「辩护律师」与「辩护人」,在实现阅卷权方式上所使用的字眼是完全一致的——查阅、摘抄、复制! 也就意味着,只要辩护律师可以复制,那辩护人自然也可以复制。【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至少截至目前,没有传出辩护律师也不能复制案卷材料的情况。
所以,两个基本共识:
第一,阅卷权是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其前所标明的“可以”一词,并非交由办案机关赋权,其只是表明:阅卷权,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第二,对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方式,仍然是对权利人赋权,即辩护律师、辩护人可以在三种阅卷方式中择其一,而非由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按照自己的心情阴晴、个人喜恶来择其一。
从这段叙述中可以看到,合议庭法官之一的贝法官,还是想要尽可能体现对这位九十岁高龄辩护人的基本人文关怀,可惜他的领导王院长却不以为然。允许九十岁老人介入「辩护」,也大大方方允许其阅卷,却在阅卷方式上“使绊子”,将其手中的“许可权”异化成“限方式”,用所谓的形式合规传递出对这个高龄辩护人的傲慢与欺负,这不正是张首席所提“如我在诉”理念的反面典型么?
再来说说南阳冀廷梅案中法官儿子的辩护人资格问题。
好巧不巧,在南阳冀廷梅案件中,其法官儿子要成为母亲的辩护人,其辩护人资格问题,却成了横亘在其公开介入案件后的最大难题。
很明显,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近亲属辩护人资格,加置了一个“准许”的程序。冀廷梅案中,其儿子毕祺祺是现职刑事法官,在法律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是辩护人的除外人员,而禁止外之例外,即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所以,毕祺祺即使是现职法官,其只要接受了其母亲冀廷梅的自愿委托,完全可以成为冀廷梅的辩护人,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当然,这个所谓的没有争议,只是在他们讲道理的时候!】但为何毕祺祺这个法官儿子,向法院递交辩护手续都一个多月了,仍然还没有落实其辩护人资格?我想,问题可能恰恰就出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可以准许”这道门槛上。
“可以准许”这种术语表述,不可避免就会被理解为法律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非强制性地允许,隐含着法院也完全可以不准许。所以,在南阳冀廷梅案中,这位法官儿子所递交的辩护手续,至今未得到审理法院的任何回复。不得不让人猜疑,淅川法院这种沉默的方式,何尝不是一种态度,也算是作出了一种表态。【当然,也非常乐见淅川法院后续狠狠打脸我!】
毕祺祺作为一个现职刑事法官,当其试图以辩护人身份参与他母亲的刑事庭审,这场庭审中将会出现“现法官说服现法官”的独特画面,这可能是淅川法院不愿面对的吧。
话又说回来,对于近亲属担纲辩护人的准许与否,现有规范下并无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这种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实则仍是一种裁量机制下的领导专权。
两个案件中,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之下,对于亲属辩护人资格问题,却出现了「辩护」与「反辩护」,两种截然相反的境况。前者是进了辩护的门,但却没法在门内顺利拿到对抗公诉的趁手工具,而后者却仍在辩护门外,为踏入这个门而努力着。
一种是允许刁难式的「辩护」,一种是鸵鸟应对式的「反辩护」,深刻地展现在这两个亲属辩护人介入案件、参与辩护的初始环节,也展现在我们面前。我不知道,那位九十岁的母亲能不能告别誊抄,拿到一张案卷光盘。我也不知道,那位法官儿子能不能结束苦等,拿到一张坐上辩护席的入门券。
很多时候,也会看到一些民商律师朋友们吐槽——“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部民事诉讼法”,他们可能也未曾想过,其实刑事诉讼也难逃“各家之法”。
不可否认,“如我在诉”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新词,它要求的是换位思考,要的是与民众感同身受。但可惜的是,这世间压根就不会有真正的感同身受,所以它也极易沦为纸面化。当遭遇现实的司法,个别司法人员所呈现出来的一些举态,有时却是令人生厌的“如鲠在喉”,完完全全的反面典型。
普里特·巴拉拉在《正义之殇》里曾说,“法律是一个神奇的工具,但它也有局限性,而好人是没有局限性的。” 所以,若要避免“如我在诉”的纸面化,仅靠法律本身是局限的,司法官们还应尽量做个好人。
@刑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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