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的转让记录显示,中兴通讯向一家名为DRNC Holding, Inc.的公司转让了15个专利家族,根据附件列出的清单显示,共涉及全球53件专利。
原本以为中兴通讯又切换到了将专利转让给NPE的操作模式。例如近年来,中兴通讯将专利转让给了至少8个NPE实体。其中一些已经证实(含分成)的与中兴通讯有关联的NPE实体起诉了包括三星在内的很多企业。这也成为三星近来对中兴通讯发起反垄断之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对DRNC Holding, Inc.这家公司仔细研究后发现,这是隶属于美国InterDigital的一个子公司。这也就意味着中兴通讯正在将一批专利转让给InterDigital。显然,中兴通讯并非是想让InterDigital帮助其运营专利,而且InterDigital本身就有很多专利,也没有必要收购中兴通讯的专利。所以,剩下为数不多的可能性就是这或许是中兴通讯与InterDigital之间许可协议的一部分,中兴通讯很有可能通过转让一部分专利的形式,来获得InterDigital在许可费上的优惠。实际上,两家公司早在十几年前就曾通过激烈的专利诉讼,才最终达成的和解和许可。2011年7月,InterDigital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及联邦地区法院指控中兴通讯等企业侵犯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禁止被诉公司在美国销售3G移动设备。2013年中兴通讯官网上曾发布“中兴通讯美国337调查终裁获胜 IDCC 7项专利全‘覆没’”的公告。此后,InterDigital又发起了一场新的ITC 337调查,然而结果也不理想。到了2015年,中兴通讯官网又发布了双方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美国特拉华州陪审团认定中兴通讯没有侵犯InterDigital的专利。同时表示已经在深圳中院对InterDigital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双方这场纠纷直到2019年才宣告结束,两家公司签订了多年的许可协议。实际上,当年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首次协议之后,在2020年9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有记录显示,中兴通讯将一批专利分多次转让给了DRNC公司,显示出当年这些专利转让可能就是当作一种折扣。因此,时隔五年之后,双方再次出现专利转让的现象,有超过80%以上的概率是双方在2019年协议的基础上,在未有诉讼的情况下达成了续签协议。由此也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许可周期大概在5年左右。同理,2020年4月,华为和InterDigital之间经过第二次15个月的诉讼之后,宣布达成和解。与和中兴通讯一样的操作,在2021年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华为与DRNC在2020年6月达成的一笔专利转让交易。2025年3月6日,InterDigital发布了第一季度展望的声明, 其中提到已经与一家中国主要智能手机供应商达成独家、含专利费的许可协议。InterDigital首席执行官陈立人表示,“我们现有拥有十大智能手机供应商中的七家,以及全球智能手机近80%的许可”。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InterDigital提到的今年第一季度与中国手机厂商达成独家、含专利费的许可协议,显然与中兴通讯的续签不太相符,因此很有可能是另外一家更为主要的主流智能手机厂商。从目前来看,以美国InterDigital为代表的NPE模式,从进入中国时的人人喊打,到现在已经基本可以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达成续签和新签署,这是否表明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对NPE模式从过去的不认可到认可的过程?如果中国开始承认NPE的模式,那么就应该做到一视同仁,无论对外还是对内,如果外国NPE可以从中国主要智能手机厂商收到许可费,国家就应该支持让中国的NPE也能从中国手机厂商收到许可费,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不乐观。就像《苹果捐3000万,雷军捐5000万,望穿秋水的却是中国研发者》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中国真实现状,就是中小实体的专利持有者,在面对中国的手机厂商时,是缺乏要价能力和许可谈判空间的,因此只有国家的法律给予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使中小创新群体获得正常的创新收益,而不是被大型科技巨头所“反向劫持”。InterDigital的案例其实就是中国司法保护能否一视同仁的典型。否则的话,如果中国本土的中小创新实体在这样的知识产权环境下不能形成“创新—专利—再创新”的正向循环,那么为何外来和尚——InterDigital可以享受更好的"待遇"?而且InterDigital未来要形成年许可营收10亿美元的规模,显然其中大部分要来自于中国市场。这种对比的反差,其实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个思考中国的司法环境,到底是要支持本国的创新,还是保护外国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