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公告,要求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以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2.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需按照现行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3.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
5.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