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遂昌县自4月1日至8月31日实施为期5个月的禁猎期。在此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行为。
1
自然保护地
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1.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遂昌国家森林公园
2
禁猎区和禁猎期
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3
禁猎物种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4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等方法进行猎捕。
5
其他禁止行为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
6
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
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