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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聚焦涉“三农”重点领域】
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包括耕地保护、农村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安全生产、农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这批案例中检察机关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包括助力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产量、收回被挪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多个方面。(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最高检发布的涉“三农”典型案例,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乡村振兴中的关键作用。耕地保护、文化遗产传承等案例表明,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履职,实质上是将司法监督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例如,推动耕地“非粮化”整治和追回挪用资金,不仅体现了对粮食安全这一国家战略的保障,也为《土地管理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提供了司法样本。此类案例的示范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激活行政监管的刚性,同时警示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严守耕地红线,避免因短期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配套机制,确保法律威慑力转化为可持续的治理效能。
【《反外国制裁法》:完善针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
3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新规定,完善针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现金、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利。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完善反制措施、细化反制程序、加强部门协同和强化措施执行。(来源:新华社)
【国咨说】
国务院新规细化了《反外国制裁法》的执行程序,通过查封、冻结财产等举措强化反制能力。此举既是对国际单边制裁的回应,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必要手段。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新规明确了反制措施的启动条件和执行主体,增强了可操作性;但需注意与国际法的兼容性,避免过度“长臂管辖”引发争议。此外,财产冻结可能涉及第三方权益,如何在反制与保护合法财产权之间平衡,仍需细化规则。未来应加强部门协同和司法审查,确保反制措施既有力又有度,避免误伤正常经贸活动。
【国内热点】
【上海:变卖公司送给客户的赠品获利,被判四年】
2011年至2015年,某公司的员工吕某、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外部批发商合伙截留并变卖该公司送给客户的赠品,给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经查,吕某获利1008万余元,田某获利160万余元。直至2024年,吕某、田某的犯罪始末才浮出水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吕某一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中国青年网、检察日报)
【国咨说】
吕某、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赠品获利,构成《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本案量刑(四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严格保护,也警示企业需强化内部监管,尤其是赠品、回扣等易被忽视的环节。值得关注的是,犯罪跨度长达数年才被发现,暴露了企业内控漏洞和审计滞后问题。建议企业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并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此外,田某已判刑而吕某仍在审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常见模式,但需确保同案量刑标准的统一性,避免司法不公。
【国际热点】
【新加坡:未申报带逾2万元赃款入境,男子判监三个月又两周】
据报道,印尼一男子大卫·海曼托与汉斯合作进行网上营销,承接来自柬埔寨的非法赌博广告工作。后大卫按汉斯要求,回印尼取钱,并将钱兑换成2万美元(约2万6776新元)。因新加坡相关规定,大卫未事先申报他携带的2万美元,在入境时被查。后又查出该款项为犯罪所得,大卫被捕,款项被充公。日前,大卫面对两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罪名。他在庭上认罪后,被判坐牢三个月又两周。(来源:联合早报)
【国咨说】
新加坡对携带未申报赃款入境者判处监禁,依据《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其核心在于打击跨境洗钱。本案中,涉案资金被定性为犯罪所得,判决体现了新加坡对金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值得借鉴的是,新加坡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和高效执法,构建了“预防—侦查—惩处”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但跨国犯罪取证难、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仍存,需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对我国而言,可参考其经验完善反洗钱立法,尤其是在数字货币监管领域填补空白。
【媒体评论】
【对“零添加”套路说不】
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摘下“有色眼镜”的前提之一,是要给食品添加剂使用戴上“紧箍”,严守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线。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景进行全程式、常态化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化、透明化。当食品添加剂不再成为“头条”话题,当消费者不再对食品添加剂闻之色变时,“不添加”“零添加”这样的营销噱头也就失去了市场。(来源:中工网、浙江日报)
【国咨说】
媒体呼吁对“零添加”营销噱头加强监管,本质上是对《食品安全法》第26条“标签真实性”要求的重申。当前部分企业滥用“零添加”概念,既误导消费者,也扰乱市场秩序。解决之道在于强化全流程监管:前端明确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端加强抽检和信息公开,末端严惩虚假宣传。此外,需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消除公众对添加剂的误解。长远看,只有建立透明、可信的食品标识制度,才能让营销回归品质竞争,而非概念炒作。
【学者观点】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案例群等方法确定法律语句】
明确性要求是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条件之一。明确性要求来自法治国原则中的法安定性原则,对它的界定需要从正反两方面来进行。明确性要求要具备可预见性、不能涵盖过广和能够通过解释或者判例来确定3个要件。根据法律保留程度的不同,明确性要求分为一般明确性要求和特殊明确性要求。明确性要求所要消除的不明确主要是针对主观的不明确,即立法者意图的不明确。对于基本权利限制而言,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不明确,会造成执法机关在执行时的困惑或者选择性执法,并导致法律解释的困难。因此,只要立法者意图明确,即使法律语句存在客观的不明确,包括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案例群等方法予以确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来源:《法商研究》2025年第2期《论基本权利限制的明确性要求》)
【国咨说】
王锴教授指出,法律明确性要求通过解释或判例弥补条文模糊性,这契合了《立法法》第7条“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的原则。在基本权利限制领域,若立法意图清晰,即使使用不确定概念(如“公共利益”),仍可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群明确边界。例如,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细化“紧急避险”的适用标准,既保障了法律安定性,又避免执法随意性。但需警惕过度依赖解释导致司法权扩张,应通过立法动态调整与司法谦抑的平衡,维护法治框架的稳定性。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李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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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李璨律师)
李璨: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大型互联网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工作内容涵盖公司日常风险防控、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解决等方面。曾先后就职于多家国内知名律所,擅长民商事领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的解决及为客户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包括:租赁、赠与、中介、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同时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坚持立足专业,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积极参与法律公益活动,曾多次入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大兴区各单位进行普法宣讲20余场。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