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禁  火  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我城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二、禁火区域

本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电力线路沿线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烧木炭;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烛、烧纸钱及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焚烧田埂、稻草、秸秆、草木灰、甘蔗叶、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在禁火期内开展炼山。


四、其他事项


(一)压实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防火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的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二)配合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法律责任。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线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城区森林火警24小时值班电话:0771-5822621。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图片


来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编辑 | 陆钟胜
校对 | 余福晓
责编 | 罗章
编审 | 方永针
出品 | 青秀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