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民地权意识的百年嬗变反映了国家权力下沉、市场力量扩张与乡土伦理消长的多重叙事。
2.从“祖业观”到“物权观”,农民的身份从伦理共同体成员转向产权主体,但这一转型远未完成。
3.当代地权意识仍夹缠着传统伦理的残余、国家权力的烙印与市场理性的冲动。
4.为此,未来的乡村振兴需正视三重命题:重建地权的社会文化意义、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与尊重区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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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土地不仅是农耕文明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中国农民精神世界与社群关系的核心载体。它以一种近乎神圣的方式嵌入乡土社会的肌理之中,既是家庭生计的根基,也是宗族延续的象征,更是伦理秩序的空间投射。从“皇天后土”的信仰崇拜到“安土重迁”的文化心理,土地始终是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关键密码。地权意识的演变,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权力、伦理与利益的千年对话——它既折射出农民对生存资源的现实争夺,也映射着国家治理逻辑的深层转型,更在现代化浪潮中暴露出传统与现代的价值撕裂。
地权问题从来不是单纯的经济学命题。费孝通早在《乡土中国》中便指出,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礼治秩序”的具象化表达:土地分配遵循宗族伦理而非市场规则,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模糊性恰恰维系了熟人社会的稳定性(费孝通,1947:58)。这种“祖业观”将土地转化为连接祖先与后代的伦理纽带,使得地权实践始终笼罩在道德义务的网络之中。但黄宗智的研究揭示了另一重真相:在华北平原,土地的高度碎化迫使小农陷入“内卷化”生存,过密化劳动与边际收益递减的悖论,早已将土地的伦理光环撕开一道现实裂痕(黄宗智,1986:127)。这种二元性暗示着,中国农村的地权意识始终游移在理想化的伦理建构与残酷的生存理性之间。
二十世纪以降,地权意识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剧烈震荡。集体化运动以国家权力强行斩断土地的宗族血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框架;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催生出土地资本化的萌芽;全球化时代,征地拆迁与土地流转更将农民推入法治化与市场化交织的漩涡。在这一过程中,地权意识逐渐从“祖业传承”的集体叙事,转向“产权明晰”的个体诉求,但其转型远非线性演进。张静对基层政权的研究表明,土地征收中“村集体代理”角色的制度性模糊,使得农民在权力与资本的夹缝中陷入结构性弱势(张静,2000:89);而阎云翔揭示的私人生活变革,则暴露出年轻一代在争夺宅基地继承权时,既渴望法律赋权又难以摆脱道德负疚的矛盾心态(阎云翔,2003:167)。这些现象共同指向一个根本性问题:当土地从伦理符号蜕变为经济资产,农民的身份认同与权利认知将如何重构?
本报告的核心在于:其一,通过百年时间跨度的梳理,打破“传统-现代”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展现地权意识转型中多重逻辑的纠缠与博弈;其二,以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理论为切入点,探讨人口流动与代际更迭如何瓦解地权实践的伦理基础;其三,借助张五常产权理论的分析工具,批判性反思台湾土地改革经验对中国大陆的制度启示。最终,本文试图回答一个更具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同时,重建土地的社会文化意义,避免现代化进程中的精神失根?
通过对十部经典著作的系统对话,勾勒出中国农民地权意识变迁的全景图谱,更希望为理解农村社会的深层转型提供一种新的理论可能——地权意识的现代化绝非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国家治理技术、市场扩张动力与乡土文化韧性共同作用的历史合题。
一、乡土伦理中的地权:祖业观与共同体秩序
传统农耕社会中,土地并非纯粹的经济资产,而是嵌入宗族伦理与社区共同体的象征符号。费孝通对江南村落的描述揭示了土地如何通过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的互补维持生计,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超越了物质需求,成为代际传承的伦理责任(费孝通,1939:76)。这种“祖业观”在华北平原同样根深蒂固。黄宗智通过分析华北小农经济,揭示了土地分配不均迫使小农家庭以过密化劳动勉强维生,土地成为家庭延续的“生存底线”,而非可交易的商品(黄宗智,1986:125)。
土地的伦理属性进一步体现在东北农村的礼物交换实践中。阎云翔的研究表明,礼物不仅是经济互助的手段,更是巩固人情网络、界定地权边界的社会仪式。土地转让往往需要宗族长老的见证,以宴席和礼物确立契约的合法性,这种实践依赖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文书(阎云翔,1996:89)。张五常以台湾为例探讨分成租佃制的效率,其理论暗含一个前提:传统地权受限于伦理规范。地主与佃农的合约谈判必须符合乡土社会的“公平”共识,否则将面临道德谴责与社会排斥(张五常,1969:42)。
吴重庆提出的“无主体熟人社会”理论挑战了传统地权的社区性调节逻辑。传统村落中,土地纠纷由宗族权威裁决,但现代化进程中青壮年外流导致伦理共同体瓦解,地权争议逐渐陷入“无主体”的真空状态。这一断裂预示了地权意识从伦理化向法治化转型的必然性(吴重庆,2003:112)。
二、国家权力的重塑:集体化与地权的政治化
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彻底重构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费孝通笔下的江村在集体化初期经历剧烈震荡:土地从家族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农民被迫适应国家主导的“工分制”。这一过程不仅是经济制度的变革,更是意识形态的重塑。国家通过“诉苦会”与阶级划分,将地权从宗族伦理中剥离,赋予其政治合法性(费孝通,1939:203)。黄宗智进一步揭示,集体化并未解决小农经济的“内卷化”,反而因平均主义导致劳动激励不足,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从“祖业责任”异化为“生存枷锁”(黄宗智,1986:189)。
集体化时期的地权意识呈现双重性:土地的国家化削弱了传统伦理纽带,但农民在“大锅饭”体制下形成对集体保障的制度依赖。曹锦清记录的90年代黄河流域农村仍可见这种依赖的残余。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理解混杂着“集体共有”的模糊认知,土地调整常引发对“公平”的激烈争议,这种矛盾心态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地权意识的长效渗透(曹锦清,2000:156)。
三、市场化转型中的地权觉醒:承包制与个体化浪潮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使地权意识迎来历史性转折。贺雪峰指出,分田到户初期,农民关注土地产出而非产权归属,地权意识仍局限于“使用权”层面(贺雪峰,2003:84)。然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长三角地区率先出现地权意识的资本化转向。黄宗智分析苏南模式时强调,农民通过土地入股乡镇企业,将土地从生产资料转化为可增值的资产,地权意识开始向“收益权”拓展(黄宗智,1992:67)。
华北平原的小农经济呈现不同路径。受国家权力干预更深,华北农民更倾向于将土地视为“社会保障”而非生产资料。黄宗智的比较研究揭示,长三角的地权意识因市场化而激活,华北则因路径依赖维持保守性(黄宗智,1986:215;1992:92)。市场化加速了地权意识的个体化。阎云翔观察到农村家庭结构从“父子轴”转向“夫妻轴”,年轻一代要求土地继承的平等权利,甚至通过法律诉讼争夺宅基地。地权纠纷从宗族内部的道德议题转化为法庭上的财产争夺,折射出个人主义对传统伦理的冲击(阎云翔,2003:134)。
四、全球化时代的产权重构:法治化与制度性困境
21世纪以来,地权意识的演变步入深水区。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台湾土地改革中显现出新的生命力。“耕者有其田”政策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佃农,同时允许自由转让,既避免暴力革命又提升效率(张五常,1969:102)。这一案例表明,产权明晰化是地权意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大陆的农地改革更为复杂。张静的研究揭示,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财政萎缩,土地征收成为“土地财政”依赖下的新矛盾。农民虽知“征地补偿不合理”,但维权行动常因基层政权“制度性失能”而陷入僵局(张静,2000:78)。
地权的法治化进程遭遇文化惯性。吴重庆描述的“无主体熟人社会”中,留守农民面对土地流转合同时,仍习惯依赖口头协议而非法律文书,导致纠纷频发。这种“半法治化”状态暴露了地权意识转型的未竟性——制度文本与乡土实践之间存在鸿沟(吴重庆,2003:145)。张静进一步指出,基层政权的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失效。例如土地征收中“村集体代理”角色的模糊性,使得农民在谈判中处于结构性弱势(张静,2000:112)。
五、地权意识演变的结构性张力
中国农民地权意识的演变始终裹挟着多重结构性矛盾的撕扯,这些矛盾既源于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的博弈,也折射出经济理性对传统伦理的冲击,更在区域差异中暴露出制度变迁的非均衡性。国家作为地权重构的主导力量,从集体化时期通过政治动员瓦解宗族地权,到市场化阶段以承包制重新定义土地关系,始终试图将农民纳入现代化的制度框架。但农民并非完全被动的接受者,他们的行动逻辑中蕴含着对“权利公平”的顽强诉求。曹锦清的研究揭示,当国家权力以法律形式介入土地关系时,农民既会援引制度文本主张程序正义,又常借助传统伦理中的道德话语抵制权力渗透(曹锦清,2000:213)。
这种矛盾姿态被概括为“制度性顺从与道义性反抗的共生”——农民在承认国家土地制度合法性的同时,通过非正式渠道维护其认定的“乡土正义”,例如以宗族伦理重新诠释承包权的继承规则,或以社区共识对抗征地补偿中的行政强制(贺雪峰,2003:167)。这种博弈不仅体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张力,更暴露出地权意识转型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深层断裂:当现代产权制度试图以契约关系替代伦理纽带时,农民却在实践中将二者交织成复合的权利认知体系。
经济理性与伦理归属的冲突则揭示了现代化进程中更深层的文化断裂。研究指出,土地从“祖业”向“商品”的蜕变,本质上是传统社会关系网络被市场逻辑解构的过程(阎云翔,1996:204)。在传统地权实践中,“人情债”与“面子观”构成非正式约束机制,土地转让往往通过宴席、礼物和长老见证完成,契约效力依赖于熟人社会的道德监督而非法律强制。然而市场化进程中,违约金计算取代了人情往来,土地流转合同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经济契约,农民在获得物质收益的同时,却因失去土地承载的伦理功能陷入精神焦虑。这种断裂在代际维度尤为显著:老一代农民仍将土地视为连接祖先与后代的“生命线”,其权利主张常以祭祀权、风水禁忌等传统话语表达;而年轻一代更倾向将土地视为可量化的生产要素,更关注经营权质押、股权分红等现代产权形态。代际认知差异导致家庭内部的地权纠纷日益复杂化,折射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根本性矛盾。
区域差异则凸显了地权意识现代化的复杂光谱。黄宗智的比较研究深刻揭示了这种非均衡性: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土地较早进入市场流通,农民对产权的理解呈现出“收益权导向”,更易接受资本化、证券化等现代产权形式;而在传统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区域,土地仍被赋予生存保障、伦理传承等多元功能,农民对产权流动持保守态度(黄宗智,1986:232)。这种分化根植于不同地域的历史路径——某些地区因明清以来活跃的地权交易传统,形成“田面权”“田底权”分离的民间习惯法体系,为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文化缓冲;而另一些地区长期受国家权力直接管控,地权实践更多体现为行政指令与农民服从的简单对应。
张静对基层治理的区域比较进一步指出,在宗族组织保存完好的南方农村,现代法律文本常被嵌入“礼治秩序”框架,形成“法理—情理”嵌套的弹性调解机制;而在原子化程度较高的北方农村,缺乏中间组织调停的地权矛盾更容易升级为农民与政权的直接对抗(张静,2000:156)。这种差异不仅塑造了地权实践的地方性知识,更折射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建构”与“社会自发秩序”的永恒张力。
这些结构性矛盾共同表明,地权意识的转型绝非简单的线性进化,而是在多重逻辑的持续碰撞中形成的动态平衡。农民在实践中发展出独特的适应性策略:他们既不完全抗拒国家推行的产权制度,也不彻底抛弃传统伦理规范,而是通过创造性转化将二者糅合成混合权利认知体系。例如在承包权继承问题上,农民既接受法律规定的平等分割原则,又通过“长子主持祭祀”等文化实践变相维护伦理化的继承秩序;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他们既利用法律程序争取补偿权益,又通过重建祠堂、修订族谱等象征性行动重构土地的文化意义。这种“制度嵌套”现象揭示了中国地权意识现代化的根本特征——它不是传统与现代的二元替代,而是多重制度逻辑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耦合。这种复杂性既挑战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普适性预设,也为理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
结论:地权意识现代化的未竟之路
中国农民地权意识的百年嬗变,是一部国家权力下沉、市场力量扩张与乡土伦理消长的多重叙事。从“祖业观”到“物权观”,农民的身份从伦理共同体成员转向产权主体,但这一转型远未完成。当代地权意识仍夹缠着传统伦理的残余、国家权力的烙印与市场理性的冲动。未来的乡村振兴需正视三重命题:其一,在产权明晰化的同时,重建地权的社会文化意义,避免土地沦为“去伦理化”的纯粹商品;其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破解政权“制度性失能”导致的权利保障困境;其三,尊重区域差异,探索弹性化的地权制度设计。或许如此,能实现从“地权意识现代化”到“农民主体性重建”的历史跨越,避免精神失根。
参考文献
1.费孝通.(1939).《江村经济》
2.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3.黄宗智.(1992).《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4.张五常.(1969).《佃农理论》
5.阎云翔.(1996).《礼物的流动》
6.阎云翔.(2003).《私人生活的变革》
7.吴重庆.(2003).《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重建》
8.贺雪峰.(2003).《新乡土中国》
9.曹锦清.(2000).《黄河边的中国》
10.张静.(2000).《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
•本期作者:张亚琪,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
•本期编辑:十一笔的G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