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原本用作彩礼的钱变成婚后房产的首付款,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2019年11月5日,吕女士与汪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仅过了4天,汪先生便与厦门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产认购协议,准备共同迎接新的生活。
房子首付130万元,其中吕女士拿出汪家刚给的彩礼20.8万元,加上自己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8万元交给汪先生,用于房屋首付款。剩下的首付款则由汪先生父母支付,房产最终登记在汪先生一人名下。两人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吕女士更是将婚后的大部分收入转交给汪先生,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
然而,两人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之际,财产如何分割成了大难题。
吕女士主张房屋是婚后购买并共同偿还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但汪先生则坚持,他收到吕女士支取的23.8万元后,已将该款存入自己名下账户。案涉房产首付130万元是由他父母全部支付的,应视为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他的个人财产,只同意返还女方共同还贷部分。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同安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确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用而购置。案涉房产首付款130万元虽是汪先生母亲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但吕女士收到彩礼后交付给汪先生作为首付,彩礼部分已经转为首付款的出资。因此,汪先生主张首付款均由其父母支付不完全符合实际,案涉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汪先生父母出资大部分首付款,婚后汪先生与吕女士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吕女士也将大部分收入转给汪先生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综合考虑案涉房产首付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婚后还贷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共同生活期间开支承担情况,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按照房产剩余价值35%的比例向吕女士支付折价补偿款。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