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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

《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立足法律史视野,由中外代表性艺术画作、文学小说切入,挖掘表象背后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展现古今中西不同的社会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演变。通过鉴赏名画《拾穗者》,比较分析了古今中西福利救济制度的不同历史渊源与走向;结合莎士比亚《量罪记》中的未婚通奸情节,探讨了中西传统社会对强奸罪、通奸罪的认定及司法实践;由《西游记》中的相关细节出发,回顾古代历朝婚姻、孝道、官阶等礼法、政治制度的演变,及对复仇、盗抢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律法约定。全书从文艺作品切入,讲述与法律相关的故事,进而提炼故事中的法律和文化,是法律小史,也是文化小史。

图片《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夏婷婷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文选读:

传统复仇文化对当今复仇案件处理的影响

1.张扣扣案的辩护与判决

1)案情回溯。1996827日,因为邻里矛盾纠纷,张扣扣母亲被王家三子王某军故意伤害致死。同年125日,王某军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张扣扣认为判决过轻,心里一直没有放下仇恨。2018215日,张扣扣抓住王某军及其兄回家祭祖的机会,携带尖刀,蹲守在王家兄弟必经之路上,在二人路过时,将二人刺死。之后,张扣扣将王家的一辆小轿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至2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一审辩护词的核心要义。张扣扣案无疑是血腥和残忍的,连杀三人,外加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这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严重侵害。但是,张扣扣这么做,其原因为何?这也是张案一审辩护词的逻辑出发点。该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邓学平律师,这篇辩护词的特色就在于行文中引用了古代的复仇案例作为说理依据。

邓律师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寻找张扣扣的杀人动机,邓律师将其定性为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认为年仅13岁的张扣扣在经历了母死怀中、路边验尸等视觉冲击后,患上了应激障碍症。第二部分将张扣扣复仇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国家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使张扣扣没有找到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这才造成了最终的惨剧。第三部分在总结了中国古代复仇案件司法审判的规律,援引宋代甄婆儿复仇案后,指出了公力救济在复仇问题上的困境。邓律师认为: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也就是说,时至今日,复仇行为仍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的确,当公力救济不能满足被害人对正义的期许时,被害人该如何抉择,这不是个案问题。所以,邓律师在辩词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的主张,并强调: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3)法院的终审判决。201918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扣扣不能理智对待内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蓄谋报复杀人,意识清醒,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20194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此前,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扣扣死刑。在经过数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7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陕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张扣扣案到此终结。

2. 张扣扣案所引起的社会反响

张扣扣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成千上万的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普通民众大致划分为两个阵营。一方站在张扣扣的立场上,有人觉得判张扣扣死刑量刑过重,杀了张扣扣会凉了大多中华热血男儿的心;也有人说恶人自有恶人治,有因必有果,谁都不会接受母亲在自己眼前死去,王家人事后的举动也太过绝情。另一方站在被害人一方,认为张扣扣为实施犯罪蓄谋已久,杀死并非凶手的王家父子,于情于理都不可饶恕。当然也不乏较为理性的网友主张要公正客观,要尊重事实,张扣扣杀人案最终如何判定自有人民法院考量;也有网友担心张父的未来和王家的世代恩仇……总之,不少网友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认为法院对张扣扣复仇的判决过重。

在张扣扣被执行死刑的当天,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节目播出了对王家二儿子王富军的采访。

采访中的王富军情绪比较低落,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张扣扣杀害王家三口,给王富军生活带来的苦难和无奈不是我们旁观者所能体会的。王富军虽在农村长大,故土难离的传统习俗却被这起案件阻断,父亲和兄弟都葬在了三门村,但他很明确地表示不会再回那个伤心地了。他从复仇案中得到的最大体会也是对世人的一个警示——复仇带来的只有悲剧,没有真正的赢家。

当然,还有许多法学学者、司法实务专家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对该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匿名)借汉中中院微博上的一句话表达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于情可悯,于法难容。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对张扣扣案的辩护词发表评论,指出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言外之意张扣扣案并没有做到有效辩护,辩护词煽情多于事实论证,修辞学只能增加伦理感染力,但对陈述事实没有丝毫帮助。总之,苏力教授认为邓律师的辩护已经超出了刑法追求。最高检察院则从什么是正义这一原则问题出发,对站在无知之幕后的每一个人应该如何定义正义给予了启示:一个人,当不确定他会是张扣扣还是王家父子的时候,他对什么是正义的判断,会更慎重一些。当固守己见的双方学会换位思考,试着从对方角度认识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离形成共识也就不远了。

与古代复仇案例相对照,张扣扣的杀人行为真的符合复仇案的评判标准吗?如果从同态复仇的远古习俗来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强调的是牙对牙、眼对眼,意思就是复仇应建立在一定的对等性上。原始社会,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的时候,受害者会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或以命抵命,或以伤抵伤。即便到了阶级社会,复仇更讲求同一的阶级属性,但同态复仇的对等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态复仇逐渐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法替代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私刑行为。但即便是今天的刑事司法实践,也并非绝对的冷血和无情,从利益衡量和价值对等角度来考虑张扣扣案,也一样得不出减轻量刑的结论。殴击致其母死亡的是王家第三子,如果张扣扣只杀死了他一人,或许法院有可能在量刑上给予减轻的考量?然而事实是他还杀死了王家大儿子和王父(并非张母案的直接加害人),也就是说张扣扣的行为已远远超出复仇的定义,而成为滥杀无辜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参考原始的同态复仇审判经验,还是从现代刑事司法的认定标准考虑,张扣扣的行为都不宜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复仇

总之,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民间版的自然法。这种民间自然法与国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有学者从生物学角度出发,认为复仇这种报复性反应,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产生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从人们血淋淋的生活中产生出来,人们要求的司法正义,不过是人类的报复本能的另一种说法。的确,复仇制度是从血与泪的教训中产生的,而人们希冀通过法律制裁杀人者,也不过是一种正义实现的方式转换。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曾言明的那样:不要支离破碎地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情法两平”“情法两尽是中国古代对司法官审案的基本要求,大概做到了”“,案件有失公允的概率就不会太高。今天的司法环境仍然需要我们在关注的同时,不能忽视,尤其是案外之情,也就是说一起案件判决所引发的后续问题,可能影响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可能影响一时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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