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刚刚购买的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摩托车就撞伤行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6日14时18分左右,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经查,陈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脱保一段时间后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收费确认时间为13时37分,保单生成时间为13时55分,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1月26日15时起至2023年1月26日14时止。
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张某遂将陈某、某保险公司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都不赔偿?
陈某称,事故发生在购买保险之后。虽然保单约定保险生效时间为当天3点,但这是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张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保险公司称,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生效之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受了陈某提交的投保申请并收取了保费,车辆符合投保条件,且陈某是在车辆脱保的情况下急于续保,应认定保险合同自收取陈某保险费并生成保单后成立生效。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与陈某就保险期限进行了约定,或针对免责条款向陈某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单方确定保险期间的行为,对投保人不具有合同效力。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履行承保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家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公益性及强制性。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交强险即时生效,而是赋予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即时生效。
交强险保险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合理预期,保险公司作为优势地位一方,应当告知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具有选择权。
【法官提醒】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车主存在侥幸心理,不按时投保交强险,甚至为省钱不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宣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