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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与儿子签订房屋赠予合同,有效吗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妻子林女士于199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林女士于2019年1月23日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林女士于2021年11月6日,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女士于2023年6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系林女士和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林女士未经张先生许可擅自处分,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且为全部无效。

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林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二者共同共有,林女士去世后,其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终止,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即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房屋亦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林女士及张先生各享有50%的份额。林女士有权将己方所有的50%份额处分给他人,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张先生的同意。林女士对张先生所享有的50%份额进行处分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无效,但对其自身所享有50%份额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涉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

律师提醒:房屋属于不动产,赠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如果赠与合同有效且双方决定继续履行,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受赠方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办理过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双方身份证明、赠与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妻子应尽量取得丈夫的同意,并共同签署赠与合同。建议进行公证:为增强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证明力,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必要时建议双方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赠与行为合法合规。

(天津工人报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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