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这座寸土寸金的城市,老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就像一把尖刀,屡屡刺破亲情的外衣,暴露出人性最丑陋的一面!最近遇到的这样一个案件咨询,非常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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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年迈的父亲离世后,儿子一家作为几十年同住的共同居住人,户籍也始终在这套老公房里,理所应当申请变更承租人。可万万没想到,那个多年前只为上学方便“空挂”户口的侄子,居然跳出来作妖!这个侄子从小到大没在房子里住过一天,现在承租人变更,物业(出租方)要求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到场签字,他竟索要10万"签字费"!一个对家庭毫无贡献的空挂户口,凭什么卡着真正居住者的生存权益?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公有住房性质与继承问题
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所以不在遗产范畴内。不过,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人可依规申请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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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另《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4〕5号)指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或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能申请变更租赁户名。若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需协商一致后申请。
“共同居住人”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不受上述居住时长和住房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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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儿子作为直系亲属,满足条件,有优先承租权。侄子虽户口在册,但仅为求学空挂且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主张承租人资格。
三、侄子索要行为的法律性质
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侄子户口迁入在此具有合法性。但因其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承租人变更。侄子索要10万元的行为不合法。这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若阻碍申请人正常行使承租人权利,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害。若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
四、申请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证据固定与协商
1.收集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户口簿、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自身符合承租条件。
2.获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等,证实侄子未实际居住。
3.保存与侄子的沟通记录,证明其索要钱财的行为。
4.先与侄子友好协商,明确其配合的必要性,并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程序:依据《若干规定》,出租人(物业或公房管理部门)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确定承租人。若出租人以“侄子户口未迁出”为由拒绝办理,申请人可向区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2.民事诉讼途径:申请人可提起“确认之诉”或“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享有该房屋承租人资格,侄子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承租人资格或判令侄子户口强制迁出。
五、结语
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涉及家庭关系和法律权益。由于其中亲缘关系复杂,家庭成员应互谅互让解决纠纷。建议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