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接群众举报,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房屋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房屋业主在装修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改(扩)建,在房屋南面北面进行扩建,扩建总面积23.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事实。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函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冻结其产权。
拆前
拆后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业主未经审批擅自扩建,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与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采取冻结产权的强制措施,倒逼违法行为人履行义务。
整改结果
当事人主动拆除违法建设,恢复房屋原状,待案件处置完毕后产权冻结措施同步解除。
案例启示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维护城乡规划秩序的核心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均需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建设”原则,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施工属违法行为,将面临责令拆除、罚款、产权冻结等严重后果。
主动整改可减轻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消除违法后果,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但需注意,违法建设若造成严重危害或拒不整改,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群众监督共治共建
本案线索源于群众留言举报,彰显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市民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霞浦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公众号等渠道反映,共同维护城乡规划秩序。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石,守法建设是每位公民的义务。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城市风貌。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守法律、明底线、共担当”,携手共建美丽、和谐、法治的宜居霞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