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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3年男方拒领证,女方提分手被诉退还18万元“彩礼”,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

3月24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彩礼纠纷案。刘娜(化名)与王鹏(化名)2019年4月订婚,男方支付彩礼8万余元并同居三年但未登记。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起诉要求返还18万元彩礼及花费。刘娜方反驳称实际彩礼仅5万余元,且王鹏拒领证导致分手,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属附条件赠与,因未完成结婚登记,依据司法解释支持返还请求,但需结合同居时长、财产消耗等实际情况。

经新邵县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及彩礼实际数额,最终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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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长沙政法频道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周文娟
值班主任:钟玉芹
审      核:施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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