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刘文瑞 通讯员张世钧)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后,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张某与李某共同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约定李某作为执行合伙人管理店铺账务及资金,张某负责店铺日常经营。在双方精心经营下,所经营店铺收益可观,能够及时兑现分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伙账务不清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作为执行合伙人的李某,拒不配合张某核查经营账务,双方矛盾日益加深。 2024年2月,李某未经合伙人决议,在向张某发送经营结算清单后,自行将店铺注销登记并关店处理。张某对结算清单提出异议,并坚持要求核对账务明细。双方纠纷半年之久后,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以及对合伙财产进行分配。 庭审中,张某和李某均提交了大量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经调解,双方期望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判决,认为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由个别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该案李某作为合伙人,有义务配合张某核查账务,其擅自关店并注销登记行为不符合合伙约定,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合伙事务决策权,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出具的结算清单虽经对账,缺乏充分依据,但在庭审中张某对该结算单进行了追认。最终,在充分释法说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按照结算单,向张某支付相应退伙款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联系并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合伙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