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在扬州开展了《保障船员权益 规范船企合法用工》普法宣传讲座,扬州海事局受邀出席普法宣传活动,扬州前进船务、江苏稳进海运等十余家船企代表参加活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宋兴义教授指出,希望船企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做好船员权益保障,为船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保障,希望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营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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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用工的典型非法案例
江苏某海运有限公司与船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公司发放劳动报酬时未扣缴船员的个人所得税,船企就船员未缴个税被处以2倍罚款,船员补缴个税。
航运企业与船员已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船企和船员在此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应依法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的船企应履行代扣代缴船员个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某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系船员派遣机构,公司与船员签署了劳务合同,未按法律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即派遣船员至某航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该船员派遣机构受到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就船员未缴个税额处以2倍罚款,船员补缴个税。
案例分析:
船员派遣机构与船员进行劳务派遣业务,船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履行代扣代缴船员个税义务。同时劳务派遣机构的船员应依法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某市船务运贸有限公司为节约船员个税成本和社保成本,使用了非正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在船员未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以购买船员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名义向船员发放报酬,并接收了非正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稽查后,非正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航运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补缴税款并缴滞纳金。
案例分析:
船企必须向正式在工商局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应经营性业务的船员发放服务报酬,才可以合法节约成本。否则,容易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需对抵扣税额进行补缴。船员必须在工商局正式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应的经营性业务,方享受个体工商户的国家税收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灵工人员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实质判断标准:“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最后,希望船员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船企能够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用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