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正式启动征迁!
漳州市首个“房票”安置来了
今天上午,龙文区东屿片区04地块正式启动征迁。征收范围为:铺下社以东、漳州盈众汽车4S店以西、漳州市第二实验小学龙江分校以南、迎宾路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据了解,东屿片区04地块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这意味着漳州“房票”安置正式来了。
大致位置,仅供参考
那么,什么是“房票”,“房票”怎么领,怎么用,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所谓“房票”,就是在房屋征收时,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计入货币补偿款等款项的特定票据。龙文区东屿片区04地块作为此次“房票”安置新政推出后的首个试点项目,在征收时,该地块群众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漳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张鹏:
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是可以计入“房票”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票”在规定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以享受相应的购房补助。我们持票购房时,是可以免交订(定)金,“房票”金额和购房补助金额都是可以作为等额的购房款来使用的,不足的部分,群众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补足。
“房票”新政让被征收人从过去的“等建房”安置变为如今的“买新房”安置,群众无需多年等待,同时还可按认定面积享受1668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实现“征迁即安居”。
那么,“房票”有哪些使用规则?
首先,关于“房票”的金额,新政明确,被征收人在完成购房前,计入“房票”中的补偿金额暂不予发放,且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购房补助有效期内,完成购房且使用“房票”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申请兑付剩余的“房票”金额,但剩余部分不可享受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房票”持有人若未购房,可申请将“房票”兑付成等额货币,但不可享受购房补助。
关于面积的认定,新政明确,属地住建部门以持票人的“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持票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根据新政,“房票”是可分开核发、可转让、可追加、可继承的。
分开核发:
漳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张鹏:
“房票”在办理的时候是可以分开核发的,比如老百姓在征收的时候,可能一户会有几个兄弟姐妹,各自可能会有不同的购房的需求,也就是在办理核发的时候,他们可以就安置面积达成统一意见,分别办理各自的房票去购房。
可转让:
根据新政,(字幕)“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
漳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张鹏: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换发的时候,记载的房票安置面积跟补偿金额是同比例转让的,并且受让后的安置面积跟补偿金额是不可以再次进行转让的。
可追加:
“房票”可追加是指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
可继承:
“房票”可继承是指“房票”持有人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经相关部门依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因转让、追加、继承办理换发或毁损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的有效期都保持不变。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群众要如何领取和使用“房票”购房呢?
龙文区住建局副局长陈旭:
我们的群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可以根据安置需求到龙文区住建局办理“房票”的核发。购房时,由“房票”持有人在房源库内选定心仪的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随后“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龙文区住建局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核定后的补助面积可享受每平方米1668元的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先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龙文区住建局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且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不得使用“房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
记 者/刘小婷 吴昊
通讯员/黄祎逊
编 辑/朝 生
审 核/张 星
监 制/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