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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施行 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应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8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政策实施以来,共免担保自驾游进境游艇34艘次,累计免除担保金约8.2亿元。

  为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需要,做好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届满后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若干规定》,明确海南继续实施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政策的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提升游艇通关环节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健康发展。

  《若干规定》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经核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的自驾游游艇,免予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若干规定》明确游艇进出境和停留期间的监管要求。规定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在抵达、离开口岸前,向口岸查验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办理进出境手续;规定游艇应当在规定的港口、码头、停泊点停靠,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封存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不得添加、起卸、调拨物料。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滞留游艇的综合管控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省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相关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对自驾游进境游艇全程管理和服务水平。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在规定期限内未复出境的,由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依法处置。省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自驾游进境游艇违法滞留相关处置工作。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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